中評社北京4月1日電/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和住建部等三部門近日聯合印發了《關於防止經營用途貸款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的通知》。《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從貸前、貸中、貸後管理等三個環節著手,強化審慎合規經營,嚴防經營用途貸款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
經濟參考報發表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復旦大學金融研究院兼職研究員董希淼文章表示,近年來,中國房地產市場發展較快,特別是部分一二線城市樓市熱度居高不下,購房者蜂擁進入樓市,催生了旺盛的購房需求。為加強房地產調控,金融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從申請資格、首付比例、貸款利率等方面收緊個人住房貸款相關政策。在住房貸款難以完全滿足購房者需求的情況下,部分信貸需求轉向經營性貸款和消費貸款。2020年疫情發生後,為支持中小微企業恢復生產,針對中小微企業和中小微企業主的經營用途貸款,如個人經營性貸款、企業流動資金貸款,額度充足、利率優惠。尤其是部分小微企業貸款,最低利率僅為3.5%左右,與個人住房貸款5%-6%的利率形成較大的價差,也誘使部分購房者轉向申請經營用途貸款來購買房產。此外,部分房產中介和貸款中介誘導、協助購房者包裝材料、申請貸款,與銀行從業者串通合謀,也是背後的推動力量之一。
文章分析,經營用途貸款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已經產生多方面問題。第一,在一定程度上擾亂房地產調控大局,容易引發局部房地產市場過熱,也影響公眾對房地產市場預期。第二,本應流向實體經濟重點領域的薄弱環節的金融資源被擠占,影響宏觀政策實施的效果,加劇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第三,對企業和居民個人來說,用經營用途貸款購買住房,推高杠杆率和負債率。一旦房地產市場或政策發生較大變化,還可能導致債務危機,美國“次貸危機”就是典型的教訓。第四,對銀行而言,過分依靠房地產來擴大規模、搶占份額,既存在政策風險也存在信用風險。部分銀行信貸管理不嚴不實,少數銀行從業人員為違規行為提供便利,還可能受到處罰。
文章指出,根據《商業銀行法》和信貸管理“三個辦法一個指引”等規定,銀行應對借款用途、資金流向進行審查。因此,銀行應按照進一步加強借款人資質核查,加強信貸需求審核,加強貸款期限管理,加強貸款抵押物管理,加強貸中貸後管理,並規範與外部機構合作,將《通知》要求認真落實到信貸管理的各個環節和流程。但如果信貸資金跨行轉入多個賬戶或直接提取現金,對單家銀行而言,就非常難以監控。對銀行而言,信貸資金用途與流向的監控一直是個“老大難”的問題。從法律角度看,對信貸資金流向的監管並非銀行的全部責任。因此,金融監管部門應借助監管科技等手段,加強金融基礎設施建設,構建覆蓋全行業的信貸資金流向監控系統,解決銀行的“不能承受之重”,提升貸款用途監控的能力和效率。
文章表示,在目前情境下,防範經營用途貸款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不能把所有責任都推給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並完善金融管理部門與金融機構聯動機制,明確職責邊界,各司其職,協同配合,並壓實借款人的責任。只有這樣,相關工作才能夠取得更好的效果。各地在排查和處置過程中,既要嚴格,又要精准,要減少“誤傷”有真實經營性資金需求的小微企業。當然,根本上還是要加強和改進房地產宏觀調控,穩定房地產市場預期。市場趨於平穩,通過各種手段套取資金流入房地產領域的現象自然就會減少。此外,還要進一步實施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合理滿足自住型和改善型購房需求,加大對住房租賃市場的支持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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