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4月27日電/據新華社報道,經國務院同意,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6部門近日聯合印發《關於加強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監管的意見》,從加強從業管理、規範住房租賃經營行為、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等7個方面,對從事轉租經營的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明確了監管措施。
意見要求,從事住房租賃經營的企業,以及轉租住房10套(間)以上的自然人,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其名稱和經營範圍均應當包含“住房租賃”相關字樣。住房租賃企業跨區域經營的,應當在開展經營活動的城市設立獨立核算法人實體。
近年來,我國住房租賃市場快速發展,市場運行總體平穩,租金水平穩中有降,為解決居民住房問題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部分從事轉租經營的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利用租金支付期限錯配建立資金池,控制房源、哄抬租金,有的甚至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信貸資金,變相開展金融業務。近期,少數住房租賃企業資金鏈斷裂,嚴重影響住房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
為引導住房租賃企業回歸住房租賃服務本源,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意見要求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商業銀行設立1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並通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向社會公示。住房租賃企業單次收取租金超過3個月的,或單次收取押金超過1個月的,應當將收取的租金、押金納入監管賬戶。
同時,意見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賃消費貸款。住房租賃企業不得變相開展金融業務,不得將住房租賃消費貸款相關內容嵌入住房租賃合同,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賃消費貸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賃消費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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