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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賃企業單次收取租金原則上不超3個月
http://www.CRNTT.com   2021-04-27 11:02:38


  中評社北京4月27日電/據北京青年報報道,住建部、國家發改委等6部門近日聯合印發《關於加強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監管的意見》,明確要求各地加強住房租賃企業從業管理,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賃消費貸款,合理調控住房租金水平。《意見》提到,近年來,我國住房租賃市場快速發展,市場運行總體平穩,租金水平穩中有降,為解決居民住房問題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部分從事轉租經營的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以下簡稱住房租賃企業),利用租金支付期限錯配建立資金池,控制房源、哄抬租金,有的甚至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信貸資金,變相開展金融業務。

  各地應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

  《意見》針對從事轉租經營的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明確要求各地加強從業管理的同時,規範住房租賃經營行為,住房租賃企業開展經營活動的信息系統應當落實互聯網管理各項政策要求,接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將經營的房源信息納入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管理,並實時報送租賃合同期限、租金押金及其支付方式、承租人基本情況等租賃合同信息。住房租賃企業單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除市場變動導致的正常經營行為外,支付房屋權利人的租金原則上不高於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意見》還要求,各地應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商業銀行設立1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並通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向社會公示。住房租賃企業發布房源信息時,應當同時發布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信息。住房租賃企業單次收取租金超過3個月的,或單次收取押金超過1個月的,應當將收取的租金、押金納入監管賬戶,並通過監管賬戶向房屋權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還押金。商業銀行應當通過系統對接方式,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實時推送監管賬戶資金信息。納入監管賬戶的資金,在確保足額按期支付房屋權利人租金和退還承租人押金的前提下,可以支付裝修改造相應房屋等必要費用。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當地金融監管部門建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制度,強化日常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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