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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經長王美花。(中評社 鄭羿菲攝) |
中評社台北4月28日電(記者 鄭羿菲)為防堵台灣核心科技遭竊,民進黨“立委”趙天麟、陳亭妃、何欣純、邱志偉等4人共提3案修《營業秘密法》草案,連署人也幾乎都是綠委。但“法務部”分別針對3項草案給軟釘子“建請再酌”。何欣純則抨擊光是要不要修法加嚴,相關部門就不同調。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28日審查民進黨“立委”趙天麟、陳亭妃、何欣純、邱志偉等4人提案“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邀請“經濟部長”王美花、陸委會副主委李麗珍等人與會備詢。
“經濟部長”王美花也說,針對防制中國大陸利用挖角人才等各種滲透管道,“行政院”正協商各部會,盤點相關態樣,有研修相關法律需要者,將由主管部會再行提出。對此,何欣純則批評,光是要不要修法加嚴,“經濟部”、“國安會”、陸委會就不同調,現在還看不到“行政院”有統整的做法,甚至“經濟部”說法制完備不需要修法,怎麼妳的認知與產業界都不同?
陸委會在書面報告中指出,支持強化管理規範之修法目的及精神,並“尊重”“立委”相關修法提案,同時配合“行政院”統籌規劃,研修相關法規。
“國安局”的書面報告中,則拉美國聯邦調查局長瑞伊(Christopher Wray)背書,“平均每10小時該局就會立案調查一起與中共有關新案件。“國安局”支持修法完備維護營業秘密相關法律,中共對台科技滲透,目的除經濟利益外,亦有“窮台弱台”的政治意圖,將經濟間諜行為入法,提高犯罪刑度,不僅有助縮短私人法益受損與現行犯罪成本的落差,更具強化台民主防衛機制的功能。
“法務部”的書面報告中則指出,民進黨“立委”所提修法草案中第2條第2項、第3項規定經濟間諜行為與境外敵對勢力的定義,未具體規範違反經濟間諜行為的法律效果,能不能達到保護營業秘密的目的,建請再酌。
而在行為上,以“蒐集、刺探、交付或傳遞”等4種侵害行為樣態,是參考“國安法”,但這與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中所列“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樣態不同,考量經濟間諜行為保護的客體同樣是營業秘密,有沒有必要在同法中引進不同的禁止樣態,及對營業秘密保護是否充足,建請再酌。
修正草案第13條之2,並未保留原法的“域外使用罪”,對於無法證明行為人是為境外敵對勢力侵害營業秘密,只能證明該人是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侵害營業秘密者,將無法適用原規定加重處罰,對營業秘密的保護恐有不足,建請再酌。
刑責部分加重為“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未區分遭侵害的營業秘密重要性對“國家安全”、產業利益侵害的嚴重性下,是不是符合罪行相當原則,建請再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