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振興促進法對鄉村振興的促進作用是積極而全面的”,全國政協委員、九三學社湖南省委員會副主委李雲才表示,鄉村振興促進法重點起到了法律規範的保障作用,推進措施的動力作用,農民主體的法定作用,黨委政府作為的職能職責作用,社會積極參與的鼓勵作用,以及確保落實的監督檢查作用。
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加強全局性謀劃、整體性推進
到目前為止,我國已經頒布了40多部與農業農村密切相關的法律和法規,它們在鞏固農業農村改革成果和促進農業農村經濟與社會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鄉村振興促進法與其比較有哪些特點和亮點?任大鵬表示:
一是更注重全局性和系統性,涉及到農業農村發展的各個方面。本法共設十章七十四條,圍繞鄉村振興戰略目標,從產業、人才、文化、生態、組織和城鄉融合發展等方面規定了一整套法律制度,並規定了體系化的扶持措施。為保障法律得以有效實施,本法還專章規定了監督檢查制度。
二是體現了針對性,它緊密圍繞鄉村振興的制度需求構建制度體系,充分注意到與其他法律的銜接。
三是作為促進法,它更注重明確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中的職責,在本法中,“國家”一詞出現了52次,“政府”一詞出現了77次,充分強調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要全面支持、推進和保障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
四是強調黨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中的領導地位。本法第四十二條特別規定,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發揮全面領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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