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檢察院第二分院經審查認為法院生效裁判並無不當。該起行政訴訟監督案的行政爭議其實質源於民事爭議,辦案人員走訪用人單位,針對雙方對賠償數額存在分歧的情況,多次與譚某及其代理律師溝通,商請某區勞動爭議調解中心協助化解爭議,最終雙方達成和解,木業公司向譚某一次性支付傷殘待遇、一次性醫療、誤工等費用1萬元。譚某撤回監督申請。
【典型意義】檢察院對於當事人工傷認定申請依法不能得到支持的行政訴訟監督案件,通過調查核實準確把握案件爭議焦點,促成關聯民事賠償糾紛和行政爭議“一攬子”解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釐清爭議症結推動問題解決
【辦案經過】四川某煤業公司職工侯某某在礦井作業時,突然聽不到聲音,經診斷為雙耳重度感音神經性耳聾。侯某某向某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但無法提供其耳聾系操作鑽機所致的因果關係證明材料或職業病診斷證明。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侯某某不服向四川某鑒定所申請鑒定,《法醫學鑒定意見書》認為“被鑒定人侯某某的雙耳聾不能完全排除與其井下作業有關”。
侯某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案歷經一審、二審、再審,一審法院判決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要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二審、再審判決撤銷一審行政判決,駁回侯某某的訴求。侯某某向某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檢察院認為終審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法院未采納,遂提請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抗訴。四川省檢察院經全面審查,釐清了本案爭議的症結。為解決侯某某因無法工作導致生活窘迫的境地,檢察機關決定以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為目標,綜合施策對侯某某實施幫扶。
最終,省檢察院給予侯某某9萬元國家司法救助金;煤業公司等為侯某某提供困難救助金3萬元;縣社保部門上門為侯某某辦理社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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