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會紀檢監察組有關負責人表示,薛紀寧等人集體腐敗濫權、監管層層失守的根源,在於該局全面從嚴治黨寬鬆軟,黨對監管工作的領導異化成“關鍵少數”個人意志凌駕於組織之上,“兩個責任”不落實,特別是對“一把手”缺乏有力監督,進而導致政治生態惡化,履職全面失守。
深刻總結教訓,真正落實整改,管黨治黨嚴起來硬起來
治理金融領域腐敗問題具有很強的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必須更加堅定穩妥、更加精准有效、更加講究方法方式,整改治理的要領是“管住人、看住錢、築牢制度防火墻”,一體推進查案件、挽損失、堵漏洞、防風險、塑文化。
檢視原內蒙古銀監局系列監管腐敗案,根本原因在於該局黨的領導嚴重虛化弱化,管黨治黨主體責任嚴重失守。案發後,銀保監會黨委迅速調整充實內蒙古銀保監局領導班子,在特殊時期加強班子領導力,現任局班子成員大多數為外部選派。在呈報銀保監會黨委的《關於包商銀行嚴重信用風險背後系列腐敗案件的工作思考及建議》中,駐會紀檢監察組建議“加強派出機構黨的建設”,“規範派出機構黨委決策機制,完善‘三重一大’清單,圍繞黨中央決策部署,明確將落實上級黨委重點工作安排、重要機構設立和股權變更、中小銀行重大風險化解處置、重大行政處罰等事項納入清單,報上級黨委備案;完善黨委會議事項記錄規則,強化涉及‘三重一大’事項會議全程紀實記錄,確保過程可追溯”。內蒙古銀保監局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黨委會議事規則、“三重一大”集體研究決策等制度,重大風險處置、重大監管事項均納入黨委議事決策範圍。
薛紀寧等人偏離“監管姓監”定位,靠監管吃監管,給金融安全帶來極大風險隱患,教訓極其慘痛。為強化對監管權力運行的制約監督,駐會紀檢監察組建議,內蒙古銀保監局黨委針對廉政風險突出、監管權力制約失控等問題,全面推進廉政風險排查防控工作,明晰各環節崗位職責和權力邊界,切斷利益輸送的腐敗鏈條。規範監管權力運行,定期對重要行政許可申請和核准材料、非現場監管發現風險機構整改情況、現場檢查項目工作底稿、監管評級工作底稿開展抽查,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措施,嚴肅監管問責氛圍。全面規範監管幹部個人投融資行為,針對違規入股農商行、村鎮銀行等問題開展專項清理,排查監管幹部本人、近親屬及三代以內旁系親屬違規投資入股金融機構情況。為降低監管權力被“圍獵”風險,內蒙古銀保監局成立行政許可、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行政處罰、行政複議5個委員會,相互配合、相互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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