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6月4日電/據大公報報道,對於有團體計劃今日在港島區舉行公眾集會,警方昨日發表聲明,強調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有機會違反《公安條例》下的“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五年;宣傳或公布未經批准集結最高可判處監禁12個月。
民政署警告攬炒派勿煽動
此外,參與有關活動亦可能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訂明的進行受禁群組聚集的相關罪行。警方呼籲市民不要參與、宣傳或公布任何未經批准集結及受禁的群組聚集,並應避免聚集,減低病毒擴散的風險。警方當日會在相關地點部署足夠警力,迅速果斷執法,包括進行拘捕。
民政事務總署亦針對有攬炒派區議員宣傳未經批准的公眾集會,發聲明指出,鼓勵公眾人士參與非法集會的區議員可能因違反其他法例而負上刑責。
維園點蠟燭 犯法又危險
另外,若果大規模在維園點燃蠟燭,亦有機會觸犯法例。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指出,根據第132BC章《遊樂場地規例》23A“禁止干擾熱蠟”,任何人不得在任何遊樂場地內,以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受傷或任何財產受損的危險的方式,將蠟燃燒或溶化。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以罰款2000元和入獄14天。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法學教授傅健慈認為,除了《遊樂場地規例》之外,假如有大批人今日到維園集會的話,這些人可能涉嫌幹犯非法集結,假如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的話,還有機會犯暴動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