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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大會堂(圖片來源:國際在線) |
中評社北京6月12日電(記者 徐夢溪)6月1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反外國制裁法》。此次通過立法明晰“反制”措施,是以立法方式對抗一些西方國家動輒通過制裁實施“長臂管轄”。立法警示意味濃厚,能夠起到強大的威懾作用,展現出我國在應對外國強權政治時的克制但堅決的態度。
一段時間以來,美國等一些西方國家和國際組織動輒以不合理的制裁形式,干預我國香港和新疆事務,打壓包括華為、中芯國際等中國的科技企業和科研機構。對此,我國多次通過行政命令,宣布對有關國家實體個個人實施反制,但缺乏法律支撐。
據報道,在今年全國“兩會”前後,不少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出意見、建議要制定一部專門的反外國制裁法以提供法治保障。全國人大采納了這些建議,用較短的時間起草、審議並通過了《反外國制裁法》。
《反外國制裁法》的制定和通過,展現了我國“不惹事,不怕事”的克制但堅決的態度。6月10日發布的一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答問”文章強調,這部法律定名為反外國制裁法,引人注目的是一個“反”字。外交部發言人趙立堅指出,該法律是“為了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尊嚴和核心利益”和“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
如何“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法案公布的具體細則做了明晰。第一,法律明確了有權決定實施反制裁的主體即國務院有關部門。第二,法律規定了四類反制對象,包括列入反制清單個人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列入反制清單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由列入反制清單個人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組織、由列入反制清單個人和組織實際控制或者參與設立、運營的組織。第三,法律還主要明確了三種可採用的反制措施,包括不予簽發簽證、不准入境、注銷簽證或者驅逐出境,查封、扣押、凍結在我國境內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各類財產,禁止或者限制我國境內的組織、個人與其進行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等。
除了國家主體通過法律手段回擊外,法案也為我國公民和企業提供了維權的法律依據。如法律規定,“組織和個人違反前款規定,侵害我國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的,我國公民、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為我國公民和企業維護正當合法權益提供法律保障。
更重要的是,《反外國制裁法》的通過具有強大的震懾作用,讓外國在實施“長臂管轄”時有所顧忌。一方面,該法案對各項反制裁措施、對象等的立法,增加了外國制裁的實施成本,另一方面,各市場主體也會忌憚中國反制裁法的效力,不配合實施外國制裁,有助於削弱外國制裁的實施效果。這些都將直接促使外國在實施制裁時進一步考量制裁的效果和意義。
筆者認為,《反外國制裁法》的通過,是在美國等國家和組織的單邊行徑下,我國以法律形式展開的維權與自衛,但同時也是一種警告和威懾,展現了我國不惹事也不怕事的態度。《反外國制裁法》是對國外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的一種克制和明智的反應。以立法形式展現出的威懾力,或將有助於促進這些實施制裁的國家和組織改變相關做法,為對話溝通解決分歧創造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