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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調控流動性應堅守破產法基本規則
http://www.CRNTT.com   2021-06-12 10:21:49


 
  為了應對經濟運行發生的重大變動,我國央行也向市場注入了流動性。但是,我國央行通過流動性調控政策提振個人與家庭的消費,幫助下游企業,尤其是下游的中小企業化解流動性危機面臨很多難題。其中最要緊的難題是,央行的流動性調控作為一種政策,具有“一刀切”的特點,不能區分企業或個人(家庭)的具體情況,實施精准的流動性投放。這種一刀切的政策性釋放流動性做法導致大量沒有效率的企業不僅沒有按照市場規律被淘汰出市場,反而依靠央行的流動性支持得以繼續運行,助長了我國市場上特有的僵屍企業現象。而且,一刀切的流動性支持還增加了個人(家庭)和企業部門的杠杆。

  這種局面為央行未來擇機退出積極貨幣政策,回收流動性帶來困難和風險:如果央行退出信用市場,回收流動性,對市場主體將是一個去杠杆的痛苦過程。之前因為央行的流動性支持而得以存活的沒有效率的企業將陷入破產危機,很多個人(家庭)可能重返債務危機。何時退出積極貨幣政策,如何退出積極貨幣政策,給央行出了一道難題。

  央行調控流動性的政策應堅守破產法基本規則

  現代市場經濟由三個市場構成,即產品市場、要素市場和金融市場。一個市場經濟體的健康運行有賴於三個市場保持充分的流動性。三個市場的充分流動性有賴於每個微觀層面的市場主體保持充分的流動性。

  央行調控流動性儘管在經濟學上屬於宏觀調控的範疇,流動性調控的最終目標作用於微觀的市場主體。有效率的流動性調控應該確保資金配置給有效率的市場主體。但是,作為一種宏觀調控政策,央行對流動性的調控難免落入政策調控的一般性窠臼,即政策措施因為偏宏觀且缺乏微觀衡量標準,往往產生一刀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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