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執政黨建設過程中建立健全落實責任、追究責任相關制度。新中國成立後,如何開展執政黨的建設,是黨面臨的一道嶄新課題。我們黨深入總結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黨的建設基本經驗,進一步壓實黨的建設各項責任。
建國初期到1956年黨的八大期間,黨的自身建設主要集中在反對黨內主觀主義、宗派主義、官僚主義,批評脫離實際、脫離群眾的思想作風,發揚黨內民主、健全集體領導,反對個人崇拜等方面。為此,黨中央先後提出在全黨開展整風、整黨的具體任務,工作中注意抓好責任落實。1950年開展的整風運動中,黨中央決定重點整頓各級領導機關和幹部,落實首長負責制,要求其帶頭檢查自身思想作風,糾正居功自傲情緒和“革命到頭”的錯誤思想。1951年開展的整黨工作中明確各級黨委的責任,要求其對照共產黨員的“八項標準”教育黨員,並對黨員進行審查鑒定,對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員作出組織處理。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積極履行職責,保障各項黨建責任落到實處。比如,1953年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通知要求各級紀委應當在“反對官僚主義、反對命令主義、反對違法亂紀”鬥爭中成為黨委的有力助手。同時,我們黨也針對一些失職失責行為開展責任追究。然而,當時黨對執政黨建設的長期性、複雜性、艱巨性的認識還不夠充分,關於黨的建設的正確探索未能深入,黨的建設一度遭遇重大挫折。
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黨和國家走上了正確的發展道路。黨的建設的方向越來越明確,“管黨”成為了執政黨必須解決好的重點問題,落實責任的制度機制也進一步完善。上世紀90年代中期,黨中央逐步提出了“責任制”的理念。1994年,黨的十四屆四中全會決定建立黨建工作責任制。此後,黨中央制定了《關於建立健全地方黨委、部門黨組(黨委)抓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的意見》,規定“地方黨委、部門黨組(黨委)對本地區本部門基層黨建工作負總責,書記是抓基層黨建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分工抓好職責範圍內的基層黨建工作”,進一步細化完善黨建工作責任內容。推行黨建工作責任制是新時期完善黨的建設相關制度機制的重要舉措,對壓實管黨治黨責任發揮了重要作用。此外,黨的十四大把“從嚴治黨”寫入黨章,黨中央針對市場經濟條件下黨內出現的突出問題,狠抓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建立了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1998年,黨中央、國務院頒布實施了《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強調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肩負著抓黨風廉政建設的政治責任;2010年修訂的《規定》進一步明確,黨政機關領導班子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其主要負責人是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伴隨著黨的建設責任制的發展,責任追究相關制度建設也取得了新成果。2004年,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首次提出依法實行問責制,加強對領導幹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2009年制定的《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首次在黨內法規中提出了問責的概念。相關問責制度的建立,為進一步落實責任提供了制度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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