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6月18日電/據中國證券報報道,中國銀保監會17日發布《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監管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旨在完善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加強股東股權監管,有效防範金融風險。《辦法》擬嚴格規範約束大股東行為,明確禁止大股東不當干預銀行保險機構正常經營、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參加股東大會、用股權為非關聯方的債務提供擔保等。大股東質押銀行保險機構股權數量超過其所持股權數量的50%時,大股東及其所提名董事不得行使在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上的表決權。
入股資金為來源合法自有資金
《辦法》擬明確大股東的定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即為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
一是持有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外資法人銀行、民營銀行、保險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等機構15%以上股權的;二是持有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等機構10%以上股權的;三是實際持有銀行保險機構股權最多的(含持股數量相同的股東);四是提名董事、監事合計兩名以上的;五是銀行保險機構董事會認為對銀行保險機構經營管理有控制性影響的;六是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在持股行為方面,《辦法》擬對大股東提出多項具體要求。對於入股資金,《辦法》要求,大股東應當使用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入股銀行保險機構,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股權關係方面,大股東應當逐層說明其股權結構直至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以及與其他股東的關聯關係或者一致行動關係,確保股權關係真實、透明,嚴禁隱藏實際控制人、隱瞞關聯關係、股權代持、私下協議等違法違規行為。
《辦法》擬要求,大股東質押銀行保險機構股權數量超過其所持股權數量的50%時,大股東及其所提名董事不得行使在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上的表決權。對信托公司、特定類型金融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