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法官表示,貸款中介費有別於“砍頭息”,二者支付時間不同,“砍頭息”是指在放款時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情況。本案中,徐某獲得貸款後,又自行支付貸款中介費用,不能視作“砍頭息”。同時,“砍頭息”與貸款中介費的支付對象不同,“砍頭息”一般是直接由貸款人收取,而本案中的貸款中介費是支付給作為案外人的貸款中介。“砍頭息”被法律明確禁止,應在本金中抵扣,但本案貸款中介費並非“砍頭息”,亦無證據證實存在內外串通,徐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輕信廣告被套路貸
辯解無效還本付息
2019年9月,趙某在銀行辦事時“偶遇”某貸款中介,聽到該貸款中介打著“無抵押、無擔保、正規公司、內部有人、當天放款”等誘人廣告和承諾,急需用款的趙某在貸款中介協調下走“綠色通道”辦理貸款手續,與某銀行簽訂《個人授信協議》和《個人循環借款支用單》,申請借款金額70萬元,並就借款利率、期限等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後,某銀行依約發放了貸款,但趙某未能按約定歸還借款本息。為此,某銀行將趙某訴至法院,起訴時趙某尚欠某銀行本金70萬元及相應利息、罰息7417.17元。
庭審中,趙某認為銀行內外串通,收取了其2萬元貸款中介費用,但並不清楚貸款中介的具體名稱。
法院認為,某銀行已經履行貸款發放義務,並無過錯。趙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願支付中介費給他人,系其自由處分行為。且趙某與貸款中介形成居間服務合同關係,與本案金融借款合同關係分屬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趙某可收集證據另行向貸款中介主張。據此,趙某辯解未獲法院采信,並判令趙某返還原告剩餘借款本金70萬元及相關利息、罰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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