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六十三條保障檢控決定
上訴庭還指出,律政司司長在此案引用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六條發出證書屬檢控決定,由律政司司長一人全權決定,受基本法第六十三條保障而不受干預。而根據普通法,只有在“不誠實”、“不真誠”或其他特殊情況的有限理由下,才可覆核檢控決定。上訴人只聲稱他擁有在設有陪審團的情況下接受審訊的憲法權利,惟單憑這一點並不足以構成特殊情況讓法庭受理司法覆核。
上訴庭表示,國安法第四十六條指出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基於公眾利益,上訴庭相信該些資料不應該被公開,亦相信律政司在作出相關考慮下作出適當決定,毋須公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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