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僅如此,解決糾紛困難的原因還在於旅遊消費本身的特殊性:一是旅遊本身是有時間空間限制的活動,旅遊結束後維權很難繼續進行;二是相對於旅遊糾紛中的金錢花費,消費者受到的精神權益侵害更為嚴重;三是相較於提供旅遊產品和服務的商家,消費者處於弱勢地位,很難在維權過程中盡到舉證義務,同時會害怕發生糾紛後可能產生的後續傷害等。因此,對於旅遊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事後援助是必要的,但做好事前防範和過程監督對加強旅遊消費者權益保護具有更為重要的意義。
妥善解決旅遊產業中的消費糾紛問題,為旅遊市場向更高水平發展清除障礙,消費者將實實在在受益,同時這也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在發揮行政手段效力、引入社會資本等方式以外,不妨繼續強化輿論監督力量、完善小額訴訟制度等多重監督手段,為消費者提供更多維權渠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