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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平台的監管需要思路創新
http://www.CRNTT.com   2021-07-08 08:43:59


 
  反壟斷監管理論需要反思與創新

  文章認為,面對數字平台領域的未知風險和不確定性挑戰,需要在過度包容和過度監管之間確定理論基點和治理原則,實現監管理念轉換,促進監管規則和機制創新。

  數字經濟對涵蓋了反壟斷法的經濟法理論的影響並非顛覆性的,經濟法的基本理論依然具有相當大的包容性和解釋力,應進行必要的理論拓展和機制創新。在經濟法視野中“市場決定論”蘊涵了政府干預和監管的“自我克制”與“謙抑包容”,現代公法亦普遍倡導“謙抑性理念”以適應數字平台發展需求。在數字平台監管意義上,在監管法律實踐中,最能充分體現謙抑精神的是包容審慎監管原則。法治範疇的包容審慎,首先必須依法,包括立法謙抑與依法監管;其次是科學監管,即尊重數字經濟發展規律和平台壟斷特征;再者是積極有效監管,即注重監管效能。

  基於此,宜將包容審慎監管原則確立為數字平台反壟斷監管的一項法治原則。但務必重申,“包容審慎”排斥過去那種“不監管、弱監管”即消極的包容審慎監管狀態,追求的是積極有效的包容審慎監管。需運用系統觀念和系統方法,在以《反壟斷法》修訂為中心的數字競爭規則建設和改進平台反壟斷監管實踐中一以貫之。

  構建以《反壟斷法》為基礎的良法善治

  文章強調,健全數字競爭規則是改進數字平台反壟斷監管的前提,也是不少國家和地區應對監管挑戰的共同選擇。立法機關正在積極推進《反壟斷法》修訂,該法修訂乃健全中國數字競爭規則的重中之重。

  為妥當增補數字競爭規則,《反壟斷法》的修訂應在秩序與創新之間尋求平衡。數字經濟的創新驅動和動態激烈競爭特征對自由公平競爭的要求更高,但都不能突破《反壟斷法》的主要立法目的即維護公平競爭秩序這一底線。強調立法包容性即謙抑審慎立法,有必要在制度安排上對新業態新模式適當給予比傳統行業更高的包容度和必要的彈性,不奢求“畢其功於一役”而採取漸進式立法方案,充分利用低位階法規規章的分散立法以及適時頒行《指南》類配套規則,降低規則建構的試錯成本,注重積累立法和監管經驗,並適當加快《反壟斷法》修訂頻率。“創新”是數字經濟的核心,是否意味著必須將“創新”增設為反壟斷法的立法宗旨?筆者認為宜慎重考慮。《反壟斷法》從本質上來說是“消極的、禁止性的”,通過建立公平的競爭環境並維護自由的競爭秩序以促進創新,而非依靠文本規範來鼓勵創新。

  確立了原則,修法便有了方向。當前,中國競爭法學界與實務界、立法機關就數字平台的反壟斷監管立法可以達成的共識是,需要在立法活動中就數字經濟對相關市場界定、平台市場支配地位認定及濫用行為判定、算法共謀及“扼殺式併購”等新興的焦點問題有所回應。

  必須要強調的是,期望通過法律的一次修訂就能解決一切問題的願望是良好的,但任何法律面對快速發展且充滿不確定性的數字經濟和平台競爭,規則滯後將是常態。除了適時對法律進行修訂以緩解這個矛盾之外,根據實際需要出台相關規則規範平台監管實乃根本。

  “以良法善治保障新業態新模式健康發展”,需要在當下及未來長期堅持。當下加強反壟斷監管,不應當片面理解為擴大監管範圍,加大監管力度,加重法律責任,而應在健全數字規則、實現“良法”的基礎上,依循謙抑性理念實現反壟斷監管轉型和創新,實現“善治”。平台反壟斷監管“善治”的內涵與維度在於:原則上從消極的包容審慎監管轉向積極的包容審慎監管;方向上從區別性監管轉向公平性監管;機制上從專業性碎片化監管轉向中央整體監管和大部制協同監管;方法上從強制性懲戒性監管向自主性激勵性監管轉變;工具上積極利用信用監管和智慧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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