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14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報道,違紀違法事實作為處分決定的依據,是黨紀政務處分決定書的重要組成部分。違紀違法事實往往個案特點鮮明,無法進行模板化規定,在執紀執法實踐中問題較多。筆者結合工作實踐,總結了“一主線一輔線四標準”敘寫方法,供大家參考。
緊扣構成要件主線
構成要件是指依據紀法規定認定有關行為構成某種違紀違法行為時所需具備的各項條件。事實敘寫只有緊緊圍繞構成要件展開,才能為後續定性處理打好基礎。脫離了構成要件主線,事實敘寫就會沒有方向、抓不住關鍵和重點。實踐中時常出現“記流水賬”、詳略不當、遺漏要點等問題,主要原因就在於沒有緊扣構成要件。
具體來說,需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抓住構成要件主客觀方面必備要素。要從紀法條文規定出發,解構出構成某種違紀違法行為的必備要素和具體要求,堅持主客觀相結合,避免主觀歸錯。事實敘寫時要全面涵蓋解構出的必備要素,不能隨意删減或含糊其詞。對於與構成要件無關或者關係不大的事實,比如案件背景事實、邊緣事實等,可以簡寫略寫甚至不寫。二是突出是與非、此與彼的界限和差別。案件定性既要精准判斷是否符合某種違紀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也要準確識別此種違紀違法行為與其他違紀違法甚至涉嫌犯罪行為的區別。在事實敘寫時,要善於以構成要件為指導對事實進行概括和提煉,著重突出描述與上述界限差別有關的事實和細節,清晰體現出是否構成違紀違法、構成此種違紀違法還是彼種違紀違法。三是堅持定性事實與量紀事實並重。事實敘寫要為準確定性服務,也要為精准量紀做準備。對案件的從重、加重、從輕、減輕情節事實,要清晰、準確予以描述,避免產生量紀不當、畸輕畸重的問題。
把握敘事邏輯輔線
違紀違法事實敘寫雖然不是單純的“講故事”,但必須要像“講故事”一樣讓人看懂。敘述性和說理性是內在統一的,很多時候把事情說清楚了,道理自然就明白了,提高敘述性也就提高了說理性。實踐中,主要有兩類問題亟待解決:一是套用構成要件高度抽象概括敘述事實,甚至一筆帶過;二是事情經過內容繁雜、敘述混亂,讓人不清楚不明白,引發歧義和猜測。構成要件解決了“講什麼”的問題,敘事邏輯則是“怎麼講”的問題,以敘事邏輯輔線協助構成要件主線,可以更好地把事實講清楚、說明白。
需要注意以下兩方面:一方面是敘事要素具體齊全。違紀違法事實敘寫一般包括行為主體、對象、時間、地點場所、起因動機、主觀過錯、方法手段、行為內容和結果、因果關係等敘事要素。具體要敘述哪些要素,應當按照所涉違紀違法行為構成要件以及個案敘述需要予以確定,要素內容應當具體鮮明,不能籠統概括。另一方面是敘事邏輯清晰易懂。敘事邏輯要按照視角、時間、空間、層次等幾個方面綜合把握,既要從事實本身出發,原原本本講清楚,也要從閱卷者角度考慮,有條有理說明白。對所涉問題線條簡單、條理明晰的,一般採取以時間順序為主軸,按照行為事實由內到外、由前到後的發展脈絡依次敘寫。對於問題情節複雜、涉及人員眾多的,可以打破時間順序,按照事實發生空間、所涉問題結構層次等角度逐項敘述,之後再予以總結歸納,形成“分-總”結構。
對照四個檢驗標準
按照上述一主線一輔線確定事實敘寫的思路和框架後,還要特別注意內容和表達方面的要求,具體包括以下四個檢驗標準:一是證據充分。處分決定書中敘寫的違紀違法事實要有相應的證據證實,有一分證據說一分話,不能主觀臆斷、隨意描述,尤其是對關鍵、重要事實,原則上要有兩個以上證據相互印證。二是用語規範。事實表述要做到用詞規範嚴謹,使用紀言紀語、法言法語,不能隨意使用俗語、方言俚語和不規範簡稱,不能使用感情色彩強烈、貶損他人人格尊嚴的詞匯,也不能隨意造詞。三是表達精確。精確有精簡和準確兩層含義。一方面要表達精簡,避免同義反覆、冗詞贅語等,做到言簡意賅;另一方面要表達準確,不能出現語病和邏輯矛盾,也不能為了表意方便隨意省略事實、歪曲事實。在精簡和準確不能兩全時,必須要準確優先。四是符合規定。違紀違法事實中如果涉及黨和國家秘密或其他不宜公開內容,要注意保密,在不影響事實認定的前提下予以概述,不詳加描述。此外,還要特別注意不能隨意突破違紀違法事實材料內容以及紀委常委會、同級黨委等批准決定機關審定內容,不能任意添加對被處分人不利的事實和情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