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對象要特定明確。貪污罪的行為對象是特定的,必須是公共財物,做筆錄時要記錄清楚。根據刑法規定,公共財物包括國有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做筆錄時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不要求單位對公共財物的占有具備合法性,如侵占單位非法收取的款項和收受的回扣,也構成貪污罪。二是公共財物不限於有體物,財產性利益也可以成為貪污罪的對象,如單位享有的債權、國有(集體)土地使用權等。三是特定款物要寫明,如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資金,應當認定為“其他較重情節”,對定罪數額、量刑等有一定的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