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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試驗區助推共同富裕
http://www.CRNTT.com   2021-08-22 09:24:56


 
  一是要穩定現有中等收入群體規模,繼續保持其穩定的就業和收入增長。特別是一些從事商業服務或生產設備操作等替代性較高的職業,以及製造業和批發零售業等行業的中等收入從業人群,其就業和收入水平易受經濟波動和外部衝擊的影響,建議通過優化就業服務體系、公共服務體系、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等,盡可能避免其在遭受風險事故後跌出中等收入群體行列。

  二是努力提升中低收入者收入水平,讓更多中低收入者進入中等收入群體行列。據估算,浙江低收入群體中有10%的人群已經接近中等收入標準,如果能通過針對性措施將這部分人轉變為中等收入群體,將有效改善收入分配狀況。建議創造條件提高廣大居民的財產性收入,鼓勵居民積累財富。對於城鎮居民,要積極利用浙江金融產品、金融工具創新的氛圍,拓寬居民投資渠道;對於農村居民,創新土地流轉收益分享機制,增加財產性收入。當然,只是促進城市戶籍人口成為中等收入群體是不夠的,應該讓更多外來勞動力和人口加入進來,通過優化營商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吸引高素質人才,積極引入市場機制做好農民工等群體技能培訓,提升其勞動技能和技術水平,讓他們成為浙江穩定的中等收入群體。

  提升低收入群體收入水平

  文章指出,提升低收入群體的收入水平,有利於促進社會穩定,提高代際流動性。浙江省委、省政府2018年印發了《低收入農戶高水平全面小康計劃(2018—2022年)》,對低收入農戶最低收入水平標準、有勞動力的低收入農戶年人均收入標準都提出了明確的目標要求。近年來,浙江通過產業結構調整、山海協作工程、消除集體經濟薄弱村行動計劃、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城鄉一體化等一系列措施,較大幅度地提升了低收入農戶收入水平。《意見》就建立健全改善城鄉低收入群體等困難人員生活的政策體系和長效機制,作出了更為深入細致的部署。建議圍繞規範分配秩序、消除政策性歧視、健全城鄉統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和社會保障制度,提升低收入群體收入水平。

  一是健全低收入群體幫扶政策。著眼於地區優勢產業,支持一二三產業融合,鼓勵低收入農戶以土地、林權、勞動為紐帶,通過參股、合作等方式,與企業、合作社建立利益聯結機制,健全低收入群體參與要素分配機制。擴大農村集體財產積累,實行集體財產股份化、市場化運作方式,增加低收入人群的財產性收入。從長遠來看,優質教育、醫療衛生資源向欠發達地區和低收入群體傾斜,有利於提升該群體的人力資本水平和發展能力。因此,要積極推動救助型幫扶政策向發展型幫扶政策轉型,激發低收入群體的內生發展動力,使其積極融入“共建、共享”的經濟發展進程。

  二是完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當前,諸多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基本公共服務項目以戶籍為基礎,無本地戶籍的常住人口難以公平享有基本公共服務,這應該逐步加以解決。建議在兼顧當地財力,綜合考慮居民居住年限的基礎上,提高外來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服務的可及性,特別要保障外來人口隨遷子女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教育服務。

  三是優化社會保障制度設計。社會保險方面,當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每年都按照一定比率增長,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卻尚未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浙江基本養老金水平還難以實現“保基本”功能(2020年人均300元/月),因此當前應重點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增強參保繳費激勵,縮小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保障水平差距。從長遠來看,要朝著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整合的目標,探索實行統一的繳費模式,適度降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繳費門檻,按照“低標準繳費、低標準享受”的原則,預留兩項保險制度銜接接口。要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大病保險制度,逐步縮小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保障水平的差距,在解決因病致貧返貧問題上出更多實招。社會救助方面,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對低保人群的識別準確度。通過制度優化減少低收入群體為享受專項救助而不願意退出低保的現象,充分利用大數據技術提升核查水平;擴大臨時救助保障範圍,放開臨時救助的戶籍要求。

  完善面向高收入群體的收入分配政策

  文章表示,允許一部分人先富起來、先富帶後富的政策對於增強經濟活力,促進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在浙江這樣的先富地區,高收入群體已經形成一定規模,高收入群體獲得收入的機會或渠道遠多於中低收入群體,收入機會並不完全平等。因此,在做好擴大中等收入群體規模、提升低收入群體收入水平的同時,要進一步完善面向高收入群體的收入分配政策。

  一是探索稅收制度改革。當前,中國主要以間接稅為主,往往具有累退性。從功能上看,直接稅更有利於縮小收入差距。個人所得稅方面,要更加注重對低收入者的保護,完善專項附加扣除政策。目前,總體上看居民稅負水平不低,建議在減免其他稅種或降低稅率前提下,適時開征財產稅(如房產稅、遺產贈予稅等),調節高收入群體收入。

  二是限制不合理收入。調節過高收入,不是限制高收入,而是要限制不合理收入(包括灰色收入、壟斷部門高收入)。要繼續完善國有企業高管“限薪”制度,健全薪酬分配制度;加快國有壟斷行業內部薪酬分配制度和人事制度改革,使壟斷行業職工工資水平逐步與勞動力市場價格接軌。此外,要限制公權力對經濟干預,消除灰色收入來源。

  三是建立健全回報社會的激勵機制。近年來,慈善事業有了長足發展,但從國際比較來看,中國慈善規模仍然不大。高收入者如能通過慈善回報社會,有利於縮小收入差距和社會和諧穩定。《意見》就完善有利於慈善組織持續健康發展的體制機制提出了一系列政策舉措,建議繼續探索慈善的激勵機制,創造更加有利於慈善事業發展的寬鬆環境,引導和激勵更多的高收入人群成為慈善事業的主體力量,從而更好發揮第三次分配對於改善收入分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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