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快推進法治建設。落實環境保護法、長江保護法以及水、森林、草原、海洋、漁業等方面法律法規。加快研究制定生態保護補償條例,明確生態受益者和生態保護者權利義務關係。開展生態保護補償、重要流域及其他生態功能區相關法律法規立法研究,加快黃河保護立法進程。鼓勵和指導地方結合本地實際出台生態保護補償相關法規規章或規範性文件。加強執法檢查,營造依法履行生態保護義務的法治氛圍。
(二)完善生態環境監測體系。加快構建統一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體系,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清查。健全統一的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優化全國重要水體、重點區域、重點生態功能區和生態保護紅線等國家生態環境監測點位布局,提升自動監測預警能力,加快完善生態保護補償監測支撐體系,推動開展全國生態質量監測評估。建立生態保護補償統計指標體系和信息發布制度。
(三)發揮財稅政策調節功能。發揮資源稅、環境保護稅等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稅費以及土地、礦產、海洋等自然資源資產收益管理制度的調節作用。繼續推進水資源稅改革。落實節能環保、新能源、生態建設等相關領域的稅收優惠政策。逐步探索對預算支出開展生態環保方面的評估。實施政府綠色採購政策,建立綠色採購引導機制,加大綠色產品採購力度,支持綠色技術創新和綠色建材、綠色建築發展。
(四)完善相關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占用補償、損害賠償與保護補償協同推進的生態環境保護機制。建立健全依法建設占用各類自然生態空間的占用補償制度。逐步建立統一的綠色產品評價標準、綠色產品認證及標識體系,健全地理標誌保護制度。建立和完善綠色電力生產、消費證書制度。大力實施生物多樣性保護重大工程。有效防控野生動物造成的危害,依法對因法律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造成的人員傷亡、農作物或其他財產損失開展野生動物致害補償。積極推進生態保護、環境治理和氣候變化等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開展生態保護補償有關技術方法等聯合研究。
六、樹牢生態保護責任意識,強化激勵約束
健全生態保護考評體系,加強考評結果運用,嚴格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推動各方落實主體責任,切實履行各自義務。
(一)落實主體責任。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強化主體責任意識,樹立正確政績觀,落實領導幹部生態文明建設責任制,壓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嚴格實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加強政策宣傳,積極探索實踐,推動改革任務落細落實。有關部門要加強制度建設,充分發揮生態保護補償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作用,及時研究解決改革過程中的重要問題。財政部、生態環境部要協調推進改革任務落實。生態保護地區所在地政府要統籌各渠道生態保護補償資源,加大生態環境保護力度,杜絕邊享受補償政策、邊破壞生態環境。生態受益地區要自覺強化補償意識,積極主動履行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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