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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要善於利用自身的國內法,反制他國干涉中國台灣問題。 |
中評社╱題:台灣問題法律化的趨勢及其應對 作者:宋傑(浙江),法學博士、博導,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國際法教授、法學院院長,浙江工商大學台灣研究院執行院長;鄭和英(浙江),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國際法博士研究生
【摘要】所謂台灣問題法律化,就是指以他國法律的方式來對台灣問題表示“關注”,從而為本國“合法”介入台灣問題提供相應的法律基礎和依據。具體的法律方式則主要有三種:通過本國的司法判決來為台灣的法律地位“定位和正名”,通過本國立法機構來通過有關台灣問題的不具有約束力的決議,通過本國立法機構來通過與台灣有關的相關法律等。①
一、台灣問題法律化的由來及其具體表現
台灣問題法律化并不是突然出現的。此問題是隨著相關國家決定與中國正式建立外交關係并決定結束與台灣方面的正式外交關係,但又想與台灣方面保持某種“藕斷絲連”關係的背景下出現的。②其肇始者,當屬美國國會於1979通過了《與台灣關係法》。③正因為這些國家在外交層面“首鼠兩端”,既需要正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客觀存在與現實,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正式外交關係的需求與必要,又想與台灣繼續保持所謂的“非官方”關係,此種實踐與立場也對其國內法院產生了明顯影響,直接導致部分國家的國內法院在涉及到台灣“法律地位”的相關案件中將台灣視作為一個“國家”對待。④但由於此類司法實踐具有個案性質且并非一次性出現,台灣問題的此種法律化現象并沒有引起國內應有的關注。
國內對台灣問題法律化真正廣泛關注是在近兩年,尤其是特朗普在任職期間通過多部涉台法律之後。隨著中美關係的惡化,美國國會在“操弄”台灣議題上更是“肆無忌憚”,幾乎到了“無所不用其極”的地步:在過去的兩年中,美國國會通過的與台灣有關的法律/法案就有:正式生效的法律有四部,分別是《台灣旅行法》(2018年3月16日生效)、《亞洲再保證倡議法》(2018年12月31日生效)、《台灣保證法》(2019年5月7日通過)、《2019年台北法》(2020年3月26日生效)。2021年已經提出、正在考慮中的法案(尚在程序中,最終是否能通過成為正式法律具有不確定性)有:《2021年戰略競爭法案》、《2021年美國創新與競爭法案》、台灣關係強化法案(Taiwan Relations Reinforcement Act ),台灣獎學金法案(Taiwan Fellowship Act),台灣優待法案(Taiwan PLUS Act),預防台灣入侵法案(Taiwan Invasion Prevention Act),台灣聲音法案(Taiwan Voice Act),台灣防衛法案(Taiwan Defense Act),加強國際團結以支持台灣法案(Taiwan International Solidarity Act),支持台灣的外交、經濟和實際空間法案(To support the diplomatic, economic, and physical space of Taiwan, and for other purposes),中華民國法案(ROC Act),國際衛生法案(World Health Act),問責世界衛生組織法案(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Accountability Act)等。
正因為看到了美國在通過法律方式操弄台灣議題上“肆無忌憚”,而中國似乎還沒有有效的應對方式,受此“激勵”,有部分國家步美國“後踵”,也試圖通過法律方式來介入台灣問題,為本國在處理與中國的關係上提供“外交空間”和必要的國內“法律基礎”。例如,2021年5月7日,法國參議院以304票贊成、0票反對的結果,通過所謂“台灣參與國際組織工作法案”,鼓動法國政府支持台灣加入世界衛生組織、國際民航組織、國際刑警組織等;⑤2021年6月17日,加拿大國會一讀通過了聯邦衆議員庫珀(Michael Cooper)提出的所謂“加台關係架構法”(Canada-Taiwan Relations Framework Act)等。
無論是美國還是加拿大,抑或任何其他國家,通過將台灣問題法律化,一方面可以為其操作和利用台灣問題獲得更大和更多的行為空間,通過打台灣牌來打壓和“敲詐”中國;另一方面還可以為其相關涉台行為提供“合法化”依據,尤其是相關法案正式通過成為法律之後,情形就更是如此。美國之所以在對台軍售上“無所顧忌”,很大程度與《與台灣關係法》是生效的國內法,而中美三個公報僅是政治性文件“不無關係”。在美國看來,既然“三個公報”不具有約束力,而《與台灣關係法》是必須遵守的國內法,在二者衝突時該如何選擇,當然就非常清楚了。而通過這樣的方式,美國既使其在政治上承諾的“一個中國”原則大打折扣,同時還能讓自身空前獲益。
二、台灣問題法律化的兩大特點與趨勢
結合台灣問題法律化的表現形式等可以看出,其有如下兩個明顯的特點:美國是台灣問題法律化上最積極、最激進的國家;在具體表現形式上,相關國家司法實踐與立法實踐呈現出明顯的“互動”態勢。而後者,正是台灣問題法律化最重要的發展趨勢。
在操弄和推進台灣問題法律化的所有國家中,美國是最早、最積極、最主動的國家。一方面,美國是將台灣問題法律化最早的國家,在中美正式建交之後不久,美國就出台了《與台灣關係法》,率先通過國內法來為自身“拓展”在台灣問題上的可操作空間;另一方面,以《與台灣關係法》為肇始,美國在通過國內法“操作”台灣議題上就一直沒有停止過。在通過法律“關注”和“介入”台灣問題方面,美國是最積極的,也是想法和行動最多的。在這方面,美國既有已經通過的生效的法律(Act),也有大量的還在正在考慮和起草程序中的法案(Bill),而就這些法案而言,大部分可能最後并不會被制定并通過成為正式有效的法律,但是,由於會產生一定的“纍積”效果和引發相應關注,這些法案也會對美國的未來行為產生一定的影響。
而從司法實踐與立法實踐的互動來看,則可能有兩種不同的“模式”:一種模式是美國式的,即立法實踐會對司法實踐產生一定影響;一種則是加拿大式的,即司法實踐在先,立法實踐在後,司法實踐對立法實踐似乎產生了“先導性”影響。
從美國模式來看,美國首先是通過制定國內法即《與台灣關係法》來將台灣問題法律化的。但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相關國內立法卻并沒有對其司法實踐產生明顯影響。無論是在1985年的“李訴中國航空公司案”還是在1992年的“大西洋互惠保險公司案”中,⑥美國法院都認為,台灣屬於中國的一部分;由於中國是《華沙條約》的締約國,台灣作為中國的一部分,《華沙條約》當然也適用於台灣地區。換言之,在此期間,儘管美國國會通過了《與台灣關係法》,為台灣提供了一定的“國際空間”,美國國內法院依然與美國國務院的立場保持著“一致性”,踐行著“一個中國”原則。
然而,隨著台灣方面從上個世紀九十年代開始在國際舞台謀求其“國際空間”,美國國內法院在“一個中國”問題上的認知有了明顯轉變。當然,美國國內法院立場的轉變,主要“根源”還是在美國國內,尤其是“穆考斯基修正案”通過的這一重要背景。
1993年7月,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一致通過參議員穆考斯基提出的“對1979年《與台灣關係法》修正案”。1994年4月,參衆兩院分別通過該法案,并由克林頓在4月30日簽署,正式成為法律。該法明確規定:《與台灣關係法》第三條“優於政府的政策聲明,包括公報、規定和指令及基於上述的政策”。自此之後,美國法院在涉台司法實踐開始全面適用《與台灣關係法》,在具體案例中將台灣稱為“中華民國”,台灣當局則被稱為“台灣政府”。⑦不僅如此,美國法院甚至推翻了此前在“李訴中國航空公司案”和“大西洋互惠保險公司案”中所確定的法理,認為儘管中國是《華沙條約》的當事國,台灣卻不受此公約的約束。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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