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監管機構和交易所要以保護公眾投資者利益為重點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一方面,抓住上市公司大股東和管理層等關鍵少數,監督並推動上市公司改善公司治理,在控股股東、非控股股東、公眾股東和管理層等各利益群體間形成有效制衡。另一方面,採用交易制度、稅收、投資者教育等多種手段,引導投資者逐步接受長期投資理念,增強股東意識。
繼續推動退市制度改革。以明確股票市場層次性特征為基礎,以完善和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為主要抓手,通過組織高級市場板塊和限制高風險股票投資者資質,逐步減少退市風險股票的公眾股東數量,同時完善轉板制度,降低上市公司退市的估值落差,盡量減小退市制度改革阻力,確保改革成功。在此基礎上,有序降低高級市場板塊退市門檻,簡化退市流程,加快低質量公司退出市場。
完善信息披露和現金分紅制度。嚴格監督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減少信息披露不規範和頻繁更正信息等現象,開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評價,並與再融資等重大事項審核掛鈎,督促其重視信息披露工作。鼓勵上市公司進行自願性信息披露,改善公眾股東的信息劣勢。繼續完善現有的現金分紅制度,將上市公司3年現金分紅總額不低於3年平均未分配利潤30%的要求推廣至全體上市公司。整治大股東利用分紅制度侵害公眾股東利益的行為,加強中介機構、獨立董事和交易所的調查監督權利。
全面落實投資者適當性制度。進一步細化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明確適當性管理的責任主體、管理內容、操作流程和處罰措施。在確保市場穩定的基礎上,從投資者風險承受力出發,客觀劃定各類證券和投資工具的適用投資者群體,引導投資者購買與自身風險承受力相匹配的金融產品。發動監管、市場和公眾的力量,對證券經營機構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進行監督,通過將執行情況納入機構評級等措施,提高證券經營機構的重視程度,主動處理好展業與投資者保護的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