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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薦國(圖片來源:新華社) |
中評社北京10月23日電/據新華社消息,22日,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湖南省社會科學院原黨組書記、院長李薦國受賄案。被告人李薦國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對李薦國的違法所得2104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20年期間,被告人李薦國利用擔任邵陽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統戰部部長,婁底市委副書記、市長,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等職務的便利,為他人在醫藥銷售、項目承攬、工程款支付、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妻子、胞弟及特定關係人收受他人所送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2704萬元,其中600萬元未遂。
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薦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在共同犯罪中,李薦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鑒於李薦國收受部分財物系犯罪未遂,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積極退贓,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李薦國的違法所得,應當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