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0月26日電/網評:《宣言》為生物多樣性框架提供指引
來源:中國網 作者:林瀟瀟(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2021年10月15日,2020年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大會暨《生物多樣性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15次締約國大會(第一階段)勝利閉幕。儘管受新冠疫情的影響會議延期一年舉行,會議形式也轉為線上線下結合,但在這種情況下,仍有196個公約締約方中的140多個締約方、30多家國際機構的5000餘位代表出席第一階段大會,並取得豐碩成果。在為期5天的第一階段大會上,與會代表就審查執行《公約》和《2011-2020年生物多樣性戰略計劃》以及實現愛知生物多樣性目標的進展情況、2020年後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等重要事項進行了討論,並在高級別會議上以“生態文明:共建地球生命共同體”為主題舉行了三場小組討論,取得了豐碩成果。
《公約》於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開放簽署,於1993年12月生效,至今已成為批准最為廣泛的國際環境公約之一。《公約》以保護生物多樣性、實現持續利用生物多樣性組成部分和公平平等地分享利用遺傳資源產生的惠益為目標,旨在實現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的利益平衡。在此基礎上《公約》構建起對締約方具有約束力的義務條款,主要包括: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生物多樣性的方式;就地保護、遷地保護生物多樣性的組成部分;鼓勵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生物多樣性資源;研究培訓;公眾關注和教育;生物多樣性目標影響評價;規制基因的取得;技術取得和轉讓;資金保障等。《公約》提出了一個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全球綜合性方案,對保護完全位於一國管轄範圍內的遺傳資源提供了制度依據,通過建立更廣泛的保護生物多樣性的法律框架來填補舊體制的空白。中國於1992年6月簽署、11月批准《公約》,成為最早的締約國之一。
《公約》第23條建立的締約國大會(COP)是公約的管理機構,主要職責是審查公約的執行情況。締約國大會還負有審查咨詢意見、通過議定書和公約修正案、考慮增補附件、建立必要的附屬機構等職責。2000年於蒙特利爾召開的第5次締約國大會和2010年於名古屋召開的第10次締約國大會分別通過了《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和《名古屋議定書》,前者旨在使生物多樣性免受現代生物技術產生的改良生物體的威脅,後者的目的則在於促進遺產資源惠益的公平、平等分享。2016年在墨西哥坎昆舉行的第13次締約國大會上,中國成功獲得了第15次締約國大會主辦權。
第15次締約國大會分兩階段舉辦,第二階段將於2022年4月至5月繼續召開。目前,大會第一階段已勝利閉幕並取得豐碩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