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0月27日電/最近幾年“只聞樓梯響”的房地產稅終於有了定論:昨天(10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以期通過試點,在“條件成熟時,及時制定法律”。
人們注意到,房地產稅相關決定推出的時機,選擇在“房住不炒”的政策指向已然確定,據此而採取的相關措施已基本到位之時。不可忽視的背景還在於,近期房地產市場推高的衝動及其理由已不複存在,並非個別房地產熱點地區的土地拍賣出現流拍現象,一些房地產業的龍頭企業或處於深度調整期以自保“過冬”,或身陷絕地以渾身解數力圖回生。這種時機選擇和市場背景,客觀上減少了政策設計與市場現實之間的落差,因而緩解了相關政策對市場的衝力。
在“住有所居”的公共政策目標下,房地產稅是涉及到所有家庭、由此也涉及到幾乎所有人的重要稅種,從而也必將成為國家汲稅的最重要稅源之一,進而成為公共財政最重要的支柱之一。實際上,在“十四五”規劃明確表述要“推進房地產稅立法,健全地方稅體系,逐步擴大地方稅政管理權”之後,有關房地產稅行否以及設否的討論已不具現實意義,房地產稅的覆蓋範圍及徵收辦法確定等技術性問題成為關注焦點。
在新中國成立七十多年後設立房地產稅種,這是中國住房制度和稅收制度上的一個具有影響深遠的變化,其影響所及不僅在於房屋買賣等市場行為,更在於人們形成有關稅的概念。作為地方稅,房地產稅的徵收,相對其他稅種徵收的結果,也許會更加直觀地展現汲稅-公共財政-公共服務之間的關聯,更加清晰地勾勒出“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國家稅收本質,進而正向激勵納稅意識,減少徵稅阻力和成本,增加納稅群體的主體感和獲取感。
按照上述《決定》,國務院確定的“試點地區的房地產稅徵稅對象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類房地產”,以及“土地使用權人、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地產稅的納稅人”。這個覆蓋範圍,實際上已經將幾乎所有房屋所有者納入到徵稅範圍內。當然,與其他稅種一樣,在具體徵收時,對房地產稅的稅率和免稅面積的確定,試點地區都有一定的自主空間。在這個空間內,將稅源、稅基、稅率以及徵收成本等互動的最佳設計及其結果體現在具體實施細則方面,選擇和構建科學可行的徵收管理模式和程序,這就是試點的重要目的。而按此設計,房地產稅還應該發揮的一個重要功用,就是將現有涉房地產行業及其市場的諸多稅種整合起來。
來源:光明網 作者:光明網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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