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了上述這些原則,就能够形成一個競爭秩序。嚴格意義上,這樣的競爭秩序不是建立的,而是生成的。政府被授權維護這樣一種競爭秩序。但是,公權可能被濫用。正因為如此,政府需要在法治框架內運作。同時,市場中的私權也可能被濫用,因此政府需要反壟斷,包括反政府特許的壟斷,即行政壟斷。政府還要反對不正當競爭。政府對經濟的“幹預”,必須是有限度的,要堅持與競爭兼容的原則,也就是維護競爭秩序,保護競爭。比如產業政策就是如此:產業政策必須從屬於競爭政策,即維護競爭的政策;產業政策應該同等適用於產業中的所有企業,應該是一般性的,而非選擇性的;產業政策不能是臨時性、多變的。不過,可以允許政府扶持中小企業,以改善競爭格局。但是,補貼龍頭企業,則明顯與上述與競爭兼容原則相背離。
歐肯所倡導的競爭秩序,是一種面向績效競爭的秩序。無論是德國和美國,還是改革開放後的我國,其經濟成功都是或多或少推行這樣一種競爭秩序的結果。這裡值得注意的是,反壟斷方面,也需要遵循老子“治大國若烹小鮮”的原則。經濟學中的壟斷一般是指一個賣方獨家控制市場銷售。這種情況往往出現在一種全新產品出現的時候。但是,這種現象屬於暫時現象。有先行者,便有跟進者。跟進者出現後,會出現差別產品之間的競爭,而且往往出現百舸爭流、後浪撲前浪的格局。全球手機市場就是一個例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