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大學社會科學學院經濟學研究所副所長王勇說,“超級平台”概念的提出,有助於深化對平台經濟領域反壟斷問題的認識,引導相關平台企業更加重視規範自身行為。
平台主體責任要求更細化
《互聯網平台落實主體責任指南(徵求意見稿)》共有35條,對於不同類型的平台,明確了不同的主體責任。其中,前9條針對超大型平台,從公平競爭示範、平等治理、開放生態、數據管理、內部治理、風險評估、風險防範、安全審計、促進創新等9個方面,對超大型平台提出要求。對其他平台經營者,規定了信息核驗、記錄、公示,平台內用戶管理,平台內容管理等26項應履行的義務。
業內人士指出,《互聯網平台落實主體責任指南(徵求意見稿)》對監管部門與主要的平台企業之間形成良好的監督和合規經營的指導關係,有重要價值。特別是超大型平台,由於其在用戶規模、數據、技術等方面的優勢,具有更強的限制競爭能力,需要承擔更多的責任和義務。
從國際背景看,目前很多國家和地區對大型互聯網平台實施了更大力度的監管,要求這些平台承擔起“數字看門人”職責,履行好社會責任。例如,德國對大型平台拒絕開放生態、屏蔽競爭對手、妨礙跨平台競爭、自我優待等行為作出了明確的禁止性規定。歐盟《數字市場法》草案通過確定“事前監管”制度的方式,規定了大型互聯網平台需要執行的“事前義務”,即在監管部門發現平台有違規行為之前就對平台提出要求或者禁止某些行為。
近期受社會關注的一些熱點問題也被納入《互聯網平台落實主體責任指南(徵求意見稿)》中。例如“算法規制”要求互聯網平台經營者利用其掌握的大數據進行產品推薦、訂單分配、內容推送、價格形成、業績考核、獎懲安排等運用時,需要遵守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基本的科學倫理,不得侵害公民基本權利以及企業合法權益;“勞動者保護”要求互聯網平台經營者保護平台靈活就業人員的身心健康、工作環境安全以及獲取公平、合理報酬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障的權利,不得限制其在其他互聯網平台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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