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1月30日電/據經濟日報報道,相關法律條款中關於保險金的規定,目的是為了保護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請求保險金的合法權利,但絕不意味著“老賴”們欠債就可以不還。所謂的“保險避債”並非所有保險產品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實現債務隔離。保險營銷人員應避免虛假宣傳,切忌大幅渲染保險的所謂“避債功能”。
近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與多家保險公司發布《關於建立被執行人人身保險產品財產利益協助執行機制的會議紀要》,明確了人身保險屬於可強制執行責任資產。這是繼江蘇、廣東、北京等地之後,又一地確認“人身保險金不具有‘避債功能’”,這對於打擊“老賴”逃避償債具有重要意義。
我國《保險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於是,在金融產品市場里,就有保險營銷人員一度將人身保險的“避債功能”吹得神乎其神。在他們口中,仿佛債權人遇到購買了特定的人身保險產品的“老賴”就沒轍,債權人不僅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也不能要求用保險金償還債務。
事實果真如此嗎?答案是否定的。保險金是指發生了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符合保險責任、保險公司給付的款項。相關法律條款中關於保險金的規定,目的是為了保護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請求保險金的合法權利,但絕不意味著“老賴”們欠債就可以不還。
我國的人身保險類產品主要包括人壽險、傷害險和健康險三種。人身保險產品財產性權益包括依保險合同約定,可領取的生存保險金、現金紅利、退保可獲得的現金價值(賬戶價值、未到期保費),依保險合同可確認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險金,及其他權屬明確的財產性權益。司法部門在執行時也會考慮充分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存權利及基本生活保障。
目前,各地相關部門對壽險保單是否可以“強制執行償還債務”有不同意見,也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常見的“買保險無法避債”情形包括:人壽保險合同沒有指定受益人,人身保險金不知道該給誰;人壽保險合同是欠債之後購買保險的,大概率不能避債;如果沒有發生保險事故,也可能不會有所謂的“避債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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