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15日電/經濟參考報評論,長期以來,無論學界還是社會大眾,對“藥食同源”物質的認識有不少疑惑,即使2002年原衛生部發布的《關於進一步規範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確定了87種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且衛健委等部門於2019年又新增6種,但在“藥食同源”物質的實際應用方面,仍存在許多混亂現象。因此,今年11月10日,衛健委頒布了《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管理規定》。這一規定對於醫療、保健品和食品等行業及其飲食健康相關專業的發展和規範,均有重要意義。
第一,明確了“食藥物質”的定義。
從學科研究的角度來說,要想研究或者明確一個事物,必須先確立其名稱、定義,框定範圍,以顯示其特殊性,這樣才能讓研究或者討論有的放矢。然而所謂“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的名稱,先天就帶有不確定性。例如“山藥”,作為“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意味著從食品或者中藥材角度研究和應用似乎都正確。然而,這兩種學科角度的研究和應用方法等存在較大的差異,導致側重“既是食品”的人會認為山藥可以隨便使用;而側重“又是中藥材”的人認為山藥應用一定要小心謹慎,要把它當成藥材來看待。其實,這種分歧有很大的原因就在於這類物質的定義不夠明確。2002年的文件,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制定的,法條中解釋:“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也就是把這類物質實際上歸屬於“食品”。然而,如前所述的87種物質中,有一些列入食品確實有些勉強。此次最新文件中終於明確將其命名為“食藥物質”,並做出了更合理的定義,即“食藥物質是指傳統作為食品,且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的物質。”有了這一定義,我們日常入口的物品大致就有了食品、食藥物質(是藥且常食用)、新資源食品(是藥但傳統上沒吃過)、藥物等區別,雖然其中仍然有交叉不明之處,但是定義已經較為明確,可以減少很多爭議。
第二,體現了中醫藥的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