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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貞昌。(中評社 倪鴻祥攝) |
中評社台北12月22日電/“行政院長”蘇貞昌去年底在“立法院”說獲得屏東“信功”豬農支持但遭對方打臉,“立委”也到台北中正一警分局告發他涉犯社會秩序維護法,但警方未“訊問”且逾期移送,台北地方法院認為逾2月期限且“違法移送”,裁定不受理。可抗告。
台北市中正一警分局將蘇貞昌移送,指他在去年12月1日於在“立法院”內,回應“立法委員”質詢時稱:“屏東豬農我非常熟,他們都非常支持我們。上禮拜我到屏東的信功豬肉,他還是國民黨中常委,他很支持,我可以告訴你名字,信功豬肉。”有違反社維法的違序行為。
根據《中時新聞網》報道,台北地院認為,蘇貞昌本於“憲法”所保障權利主體的地位,在被警察機關移送之前,即應有受告知並有可以取得權利資訊的機會,以確保被移送人的程序資訊取得權,警察機關任何未賦與蘇在“憲法”所保障的程序資訊取得權所做的社維法案件的移送,是不合法的移送。
法官詹駿鴻認為,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行為人,如經移送機關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移送機關得逕行裁處,但移送機關未依法讓蘇貞昌表示意見,法院就不得就蘇貞昌是否確有違反社維法的行為,做實質的審理裁定,也不得再通知蘇貞昌訊問。
法官指出,中正一警分局將蘇貞昌移送法院,並未提出任何通知他說明的資料,只說“衛福部”今年1月22日發函,認定結果為無食安疑慮,是否違反社維警分局未敢專擅,移請法院裁處,但卻未踐行通知蘇的法定義務。
法官表示,中正一分局任令社會秩序維護法2個月通知期間經過的情形,且實質造成法院無從在法定2個月期限內通知蘇貞昌的可能),未完備“憲法”所保障被移送人聽審等訴訟權及程序資訊取得權的違法移送,裁定移送不受理之諭知,以保障人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