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30日電/據光明網社評,12月27日,最高法院發布了《關於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徵求意見稿)。根據意見稿,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格式條款約定以下內容,消費者主張該格式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收貨人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質量符合約定;(二)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一概由平台內經營者承擔;(三)電子商務經營者享有單方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此外,消費者因查驗商品而拆封商品後依然享有七日無理由退貨權。經營者對無理由退貨商品作出額外承諾的,應當信守承諾。
網購給人們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引發了不少糾紛,侵犯了消費者合法權益。以司法解釋方式對經營者進行約束,無疑將使消費者的權益得到有效保護。
現實中,人們在網購時,最容易見到的現象是,一些經營者在網店內或者商品說明欄標注“簽收即視為商品合格”“此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拆封後不退貨”等字樣。對此,很多不明就里的消費者未必去較真,而是視為經營者的常規操作來遵守。甚至,在買到不盡如意的商品後,也因為遵守前述規則或者害怕麻煩而遷就經營者。
其實,消費者的“好說話”往往不會讓經營者有所反思或者善待消費者,反而可能讓部分經營者認為消費者“好欺負”,進而變本加厲地蠶食消費者的正當權益,這種格局,讓消費者根本無法與在商品質量、信息技術等方面處於強勢地位的經營者和網絡平台抗衡。
此番司法解釋的意見稿,堅定地站在了消費者一邊,為消費者合法權益進行加持。如簽收商品只代表消費者收到了商品,且有的商品屬於代簽收,或者需要消費者到菜鳥驛站領取。那麼,在消費者拆封驗貨前,顯然無法對商品質量以及商品是否符合商家的描述作出判斷。此時,“簽收即視為商品合格”的告示顯然不合常理,將使消費者極其被動。
此外,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除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4類商品外,消費者對其餘商品均可享受七日無理由退貨權利。但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也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根據司法解釋意見稿,商家在銷售時未必明確告知消費者,未經消費者明確認可的話,消費者也可享受七日無理由退貨權。此外,商家對前述4類商品之外的商品作出承諾的,不得反悔。
總的來說,該意見稿直接否定了電子商務經營者享有單方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這也是最大的亮點所在。廢止網絡平台以及經營者的“解釋權歸商家”的霸道做法,消費者在網絡購物以及維護權利中,將不再擔憂總是受到不平等對待,這也有利於倒逼經營者重視消費者權益,合規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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