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國務院國資委發布的說明還明確了幾個重點:
在管控對象上,《通知》管控對象不僅包括中央企業集團本部,還包括中央企業所屬各級子企業。
在隱性擔保上,企業提供共同借款合同、差額補足承諾、安慰函、支持函等函件是否具有擔保效力,需要企業法律部門根據具體條款進行判定,具有擔保效力的則屬於隱性擔保。
在關於對金融子企業擔保管理要求上,如確因客觀情況需要對金融子企業提供擔保,需經中央企業集團董事會審批,金融子企業範圍參考中央企業每年度向國務院國資委報送的金融子企業決算報表庫裡的企業名單。
在關於集團內子企業之間擔保管理要求上,集團內無直接股權關係的子企業之間不得互保,如確因客觀情況需要提供擔保的,需經中央企業集團董事會審批,其中:子企業對母公司提供擔保適用此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