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政府來說,同樣要做好“數字守門人”。《規定》體現出政府把算法推薦的結果性監管向源頭性監管延伸,這是政府監管的進步,但仍需繼續努力,讓《規定》發揮出應有預期。監管部門要像財務審計一樣,對企業進行“算法審計”。要從最終結果入手,看企業的算法是推動了整個市場的繁榮和效率,推動了社會進步,還是抑制了市場的效率,增加了社會治理成本。以此來判定這種算法推薦是合理的還是不合理的。這就需要有精通數字技術的人才,用數字監管手段來有效規制引導企業。這很富有挑戰性,但必須越是艱難越向前,用“有形的手”去規範“數字化的手”,最終讓“無形的手”更好地發揮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