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中最鮮明的例子,便是立法會議員並無完整的法案提案權,根據基本法第74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者,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 由此可見,實質性的法案提案權,完全由行政長官主導。
議員要做行政主導維護者
至於陳家洛口中的“有違市民對立法機關及議員的期望”說法,先不論他究竟有何資格代表“市民”,這番言論本身便是故意曲解了夏主任的講話,亦扭曲了立法會的職能。事實上,基本法第73條所賦予立法會審批政府提案和預算案的職能,本來便不應像過往的亂港分子一樣,只懂得一味地反對,而應是其是非其非,提出實質性的建言,協助政府完善政策和施政。
夏主任指出,希望全體議員支持、監督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做行政主導的體制維護者;並不是做“橡皮圖章”,只做“表決機器”,而是繼續依法行使監督權,對政府作善意和誠懇批評,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瀆職。與此同時,議員亦須勤勉、實務、貼地和廉潔,做真正的民意代言人,要深入社區和界別,了解民意、洞悉民意;真正做到想市民所想、急市民所急、解市民之所困。很明顯,相比起單純的為反對而反對,議員做到上述的要求,才是市民的真正期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