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注意到,《指引》明確表示,對連續3個月無交易的支付受理終端(備機除外)和收款條碼,收單機構應當重新核實特約商戶身份,無法核實的應當停止為其提供收款服務;對連續12個月無交易的支付受理終端(備機除外)和收款條碼,應停止提供收款服務。同時,收單機構應及時收回停用的終端;對確認無法收回的,應確保終端業務功能持續處於關閉狀態,並及時將相關信息報送至清算機構。
王蓬博認為,通過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收單機構掌握商戶真實情況是合規要點之一。
另外,對特約商戶發生疑似套現、洗錢、欺詐、移機、留存或洩漏持卡人賬戶信息等風險事件的,應當採取延遲資金結算、暫停交易功能或收回支付受理終端(關閉網絡支付接口)等措施。
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表示,對於特約商戶拒不配合巡檢工作的,收單機構應填寫巡檢記錄並說明情況,並適當提升特約商戶風險等級。對於風險等級較高的特約商戶,收單機構應當對其開通的受理卡種和交易類型進行限制,並採取強化交易監測、設置交易限額、延遲結算、建立特約商戶風險準備金等風險管理措施。
易觀高級分析師蘇筱芮則認為,《指引》不僅劍指過往收單業務中的關鍵點和薄弱點,對其進行了高度提煉與總結,而且還明確了管理思路,並為收單機構合規經營提供了具體參照依據,後續各收單機構將依規開展工作,築牢風險“防火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