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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台灣民眾黨及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達成共識,以修正動議共提18歲公民權“修憲”版本。(中評社 鄭羿菲攝) |
中評社台北1月18日電/“立法院”“修憲”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18歲公民權“修憲”提案,未來年滿18歲依法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以及被選舉權。
“修憲”委員會今天進行“修憲”提案逐條討論,民進黨、台灣民眾黨及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達成共識,以修正動議共提18歲公民權“修憲”版本。
在國民黨“立委”持續缺席下,“修憲”委員會經點名表決通過三黨共提的“修憲”版本。
初審增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18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憲法”第130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修憲”須經“立委”1/4提議、3/4出席(85席),及出席“立委”3/4決議(64席)提出“憲法”修正案,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的半數,即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