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光華受賄案:2000年至2020年,周光華利用擔任南昌市市政工程開發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等職務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2659萬餘元。經省監委商請,省檢察院、吉安市檢察院共同派員提前介入,及時完善固定證據。案件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認真審查把關。2021年5月,吉安市檢察院以周光華犯受賄罪提起公訴。承辦檢察官發表公訴意見時,深刻揭露了周光華公權私用把政商關係演變成權錢交易的本質特征。被告人周光華當庭認罪悔罪。2021年10月,吉安市中院采納了檢察機關全部指控和量刑建議,以受賄罪判處周光華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