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28日電/ 據韓聯社報道,韓國憲法法院27日駁回對全面關閉開城工業園區的違憲審查請求,裁定政府2016年採取停運開城園區的措施不屬於違反法定程序及侵犯財產權的行為。
憲法法院以目的之正當性、手段之適當性、最小傷害原則和均衡性原則為標準來裁定中斷措施是否侵犯財產權。憲法法院認為,開城園區是韓朝經濟合作典範項目,中斷園區屬於對朝鮮採取經濟制裁措施。這符合國際社會通過經濟孤立迫使朝鮮棄核的制裁方式,被認定是恰當的手段。
憲法法院還指出,政府認為若國際社會對朝鮮開發核導的擔憂有所緩解等條件形成時可以重啟開城園區,因此採取中斷措施而非全面關停。所以停運決定無法被視為超出必要限度的過度舉措。政府為了保護停留在園區的公民安全而不得不採取停運措施,通過經濟制裁保障韓國的安全更重於園區內的企業損失,故難以判定總統的該決策有所不當。此外,即使訴求方主張的財產權限制或財產損失未得到合理補償,也無法認為該舉措侵害財產權。
2016年2月10日,朴槿惠政府宣布全面中斷與朝鮮合作的開城工業園區運營,以回應朝鮮年初進行第四次核試驗和試射遠程彈道導彈。開城工業園區入駐企業緊急對策委員會認為政府該措施違憲,侵犯國民的財產權,並向憲法法院提起訴訟。
統一部表示,尊重憲法法院的裁定,今後將繼續致力於重啟園區和消除園區入駐企業的困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