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2月11日電/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報道,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
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號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要求,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合理有序建立健全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制度,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現就辦理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以下簡稱年度匯算)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年度匯算的內容
2021年度終了後,居民個人(以下稱納稅人)需要匯總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下稱納稅年度)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後,適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並減去速算扣除數(稅率表見附件1),計算年度匯算最終應納稅額,再減去納稅年度已預繳稅額,得出應退或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並辦理退稅或補稅。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已預繳稅額
年度匯算不涉及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納稅人按規定選擇不並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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