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3月14日電/據東方網報道,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今年高校畢業生超過1000萬人,堅決防止和糾正性別、年齡、學歷等就業歧視,著力解決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突出問題。針對如何減少就業歧視問題,代表委員建議制定反就業歧視法,為大學生清除求職“攔路虎”。(3月13日《中國青年報》)
“‘雙一流’高校畢業”“研究生學歷”“不招女生”“35周歲以下”“沒有慢性病”……近年來,不少青年尤其是大學生面臨就業時,往往遭遇就業歧視。剛剛結束的全國兩會上,代表委員紛紛呼籲,盡快出台反就業歧視法。從世界範圍來看,許多發達國家都制定了反就業歧視相關法律,而我國仍沒有一部專門的反就業歧視法,這的確是一個需要解決的問題。
不過,現行法律法規中其實不乏反就業歧視條款。比如,《就業促進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但在現實生活中,就業歧視依然屢見不鮮,成為頑疾。
究其原因,法律不是萬能的,當就業歧視成為一種普遍的“集體無意識”,法律難免陷入“法不責眾”的尷尬。根據《就業促進法》,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勞動者在遭遇就業歧視時往往選擇忍氣吞聲,不願耗費時間和精力去和用人單位較真。因此,專門制定一部《反就業歧視法》,以專門法的高度對學歷、性別、年齡、地域等就業歧視問題作出立法規定,這固然是必要的。但要想全面徹底消除就業歧視,功夫還應下在立法外。
首先,政府率先垂範。反就業歧視,必須發揮好政府“風向標”作用。多年來,報考公務員的年齡限制為“十八周歲以上,三十五周歲以下”。於是,不少企業也紛紛仿效,以至於形成“三十五歲現象”,很多35歲以上勞動者在二次就業時往往遇到年齡歧視。今年全國兩會,就有代表建議取消國家公務員報考要求35歲以下的年齡限制。政府帶頭遵循“最少夠用原則”,廢除不必要的就業門檻,有望起到示範引領作用,帶動更多用人單位不拘一格招賢納士。
其次,加強科普宣傳。前些年,企業在招錄員工時,往往談乙肝色變。隨著健康常識的宣傳普及,許多用人單位已經可以坦然接受乙肝病毒攜帶者。同樣,現在一些用人單位招錄體檢中也存在其他認知誤區,比如多囊腎、橋本氏甲狀腺炎等慢性病,既不會傳染,也不會影響正常生活和工作;高血壓、糖尿病、甲亢等慢性病,可以通過藥物治療控制,確保患者正常履行職責。對此,有關部門應加強科普宣傳,引導用人單位正確認識疾病,不盲目剝奪勞動者的就業資格。
此外,社會共擔成本。隨著三胎政策的放開,企業招聘歧視女性的問題愈發凸顯。由於無法預期新招女性生育情況,也不能非法限制其生育,一些企業索性以“本崗位只適合男性”為由拒絕招錄女性求職者。針對這一問題,顯然不能單靠立法來解決,必須切實考慮用人單位的合理訴求,通過發放補貼獎勵、延長男性陪產假等多種方式,實現生育成本社會共擔,解決企業後顧之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