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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烏戰爭是北約與俄羅斯安全保障和地緣政治互動失敗的極端化後果 |
中評社╱題:俄烏戰爭的國際法衝突與地緣政治啓示 作者:田飛龍(北京),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高研院/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俄烏戰爭是北約與俄羅斯安全保障和地緣政治互動失敗的極端化後果,也是後冷戰條件下大西洋自由帝國主義與俄羅斯民族主義對抗衝突的巔峰事件。俄羅斯的主要行動理由是“安全”,這一安全概念超出了傳統的主權範疇,指向一種“勢力範圍”的安全觀。而北約持續東擴及烏克蘭加入北約的進程破壞了俄羅斯自我定義的安全條件和安全空間,其特別軍事行動指向以有限戰爭手段獲得安全再保障的法律架構。北約原則上否認俄羅斯的安全關切,背棄曾經的政治承諾,以“主權”理由否定俄羅斯的軍事行動正當性,但其關切的實質不是烏克蘭主權,而是北約體系的擴張意志和霸權利益。聯合國框架下的全球安全治理秩序遭遇瓶頸和挑戰,遭遇俄羅斯“一票否決權”的制度性局限,也遭遇美國單方行動的體制外衝擊,顯示出安全治理上的無能為力。戰爭的前景取決於北約和俄羅斯的安全再保障談判及其制度化進程,而烏克蘭的主權自由及其親西方的政治取向必然遭受結構性的限制和約束,最終成為北約和俄羅斯安全保障法律新架構的一個敏感而關鍵的環節。戰爭向和平的轉變是可以預期的,因為任何一方均無持久戰的意志和能力,但具體的和平條件與和平協議安排或會催生“和平國際法”的規範性檢討與擴展。
引言:俄烏戰爭是一場“安全戰爭”
2022年,北京冬奧會展現“一起向未來”(Together for a Shared Future)的“人類命運共同體”美好場景與和平倫理,但美國“抵制冬奧會”以及俄烏戰爭的爆發打破了和平氛圍與信心,對全世界的穩定與安全秩序構成嚴重威脅。俄烏戰爭本質上是一場“安全戰爭”,是以戰爭方式尋求超出主權範疇的安全保障體系的極端地緣政治衝突,其演變、結束和相應的國際法後果或成就,將對21世紀全球治理秩序造成重大而內在的影響。
事實上,作為當今世界最重要的三個實力主體,中、美、俄在世界和平與全球安全治理層面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力,任何一極對現有國際法規範與原則的衝擊都必然引起全球性的秩序動蕩。比較而言,中國是其中最為穩健、理性和負責任的和平力量,也是發展動力。中國的核心目標是民族復興與人類命運共同體,其本質是和平與發展,是可以與一切外部力量及多元文明兼容并包的。中國的發展包容性根源於自身文化上的“天下一家”和“世界大同”思想,能够做到“各美其美”、“美美與共”的和諧共存。但俄羅斯與美國無法像中國一樣引導一種以和平與發展為價值根基的全球治理秩序,而是以帝國法理、勢力範圍與霸權鬥爭為主軸。
美俄關係的本質是美蘇冷戰的“繼續鬥爭”,歷史遠未終結。儘管20世紀的冷戰是以蘇聯解體與美國獲勝而結束,但俄羅斯作為被結構性削弱和壓制的大國從未放棄“追求承認的鬥爭”。與葉利欽的過度親西方式的休養生息、“休克療法”不同,普京的俄羅斯是要追求帝國式復興,這從普京若干次關鍵性的涉外演講中可以判斷出來。但普京的帝國夢遭遇到冷戰後更為強勢的“北約帝國”(其內核為美國)之持續東擴帶來的地緣性和系統化壓制,甚至造成了嚴重的國家安全危機,激發了俄羅斯日益高漲的民族主義情緒。此次俄烏戰爭的國際政治本質就是俄羅斯與北約地緣安全危機的極端化以及俄羅斯民族主義對抗美國主導的“大西洋自由主義”。作為蘇聯解體遺產的主要繼承者,俄羅斯曾一度以“葉利欽主義”追求去共產化和融入西方,甚至追求建構一種制度化的、相互約束的歐亞安全保障法律體制。就在戰爭爆發之前,俄羅斯仍在尋求美國及北約提供正式的、書面化的安全保障法律文件,但持續遭遇挫敗。俄羅斯的所謂“特別軍事行動”宣稱以烏克蘭的“非軍事化、去納粹化、中立化”為基本目標,是以軍事實力和勢力範圍邏輯對北約體系以及烏克蘭反俄主義勢力的直接打擊,以獲得與俄羅斯角色相稱的談判地位及實現俄羅斯構建區域性安全保障體系的戰略目標。從全局來看,北約東擴是漸進和進攻性的,而俄羅斯的進攻則具有防禦性和底綫反擊的意義。
俄羅斯的“以戰求和”模式及其戰爭的具體實施方式,打破了二戰之後尤其是冷戰結束之後的歐洲和平秩序,挑戰了北約帝國的擴張意志和霸權邊界,并對以聯合國為中心的全球治理秩序帶來重要的衝擊。邏輯上,俄羅斯是以“勢力範圍”為根據而行動,是以列強間的大國協調和協議為互動法則,但二戰後的全球秩序在形式上和規範上畢竟是以國際法體系和安理會機制為主要載體,以主權原則為根本。正因如此,美國得以在國際社會以“主權”法理挑戰和批判俄羅斯奉行的“勢力範圍”法理,并在尋求安理會制裁決議未果的條件下推動獲得了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聯大決議。烏克蘭既在戰場上以民族主義和主權法理抵抗俄羅斯,也在聯合國框架下并在美國幫助下訴諸國際司法機制,如2022年2月26日直接在聯合國國際法院起訴俄羅斯。國際刑事法院和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也相繼展開了針對俄羅斯戰爭罪行為的專案調查。美國則推動北約體系及更龐大的國際社會力量對俄國展開全體系的“制裁”,并大規模提供軍事援助和外籍軍事人員給烏克蘭。
從專業角度而言,烏克蘭戰爭暴露了聯合國安全治理秩序的規範缺陷和嚴重短板,暴露了美國與北約集團的擴張本性和霸權意志,也暴露了俄羅斯尋求安全保障的思想根據和行為傳統。這場戰爭已經在改寫二戰後的全球治理秩序,永久和平與共同發展的國際法基礎遭到動搖,戰爭結束方式及新和平協議的達成將取決於利害關係各方的理性互動,并將具有國際法的規範檢討與發展意義。國際法是規範性的地緣秩序,而地緣政治鬥爭則是國際法的破壞者與發展推動者,我們可據此評估烏克蘭戰爭的來龍去脈和制度性影響。
一、俄烏戰爭與國際法衝突的複雜綫索
冷戰之後,烏克蘭問題早就存在,這是蘇聯遺產複雜消化與北約東擴進程加速互動鬥爭的地緣政治場景。1990年底,為安撫和調節俄羅斯的安全焦慮,北約曾給出關於不東擴的政治承諾,但沒有簽署具體的法律文件。小布什政府奉行“新保守主義”全球政策,美國的道義霸權與體系擴張性爆棚,貿然打開了接納烏克蘭加入北約的“潘多拉之盒”。2014年克里米亞衝突是這一東擴進程的里程碑事件。北約東擴沒有就此停步,烏克蘭則加速了親西方的政治進程,從而刺激俄羅斯更強的安全焦慮和民族主義情緒。俄羅斯由此對北約更加不信任,對烏克蘭民族主義政權則抱有怨恨和敵意。克里米亞以“公投”形式獨立并加入俄羅斯聯邦,固然在地緣安全保障上有利於俄羅斯的立場和利益,但卻進一步撕裂了俄烏關係并提供了烏克蘭加速加入北約體系的安全理由。從北約立場以及國際社會觀點來看,俄羅斯以“軍事+公投”方式改變克里米亞地位的行為一直未被認可,其合法性長期遭受質疑。2022年衝突升級到直接的戰爭形式。烏東兩個共和國的獨立以及俄羅斯提供的安全保護,形式上造成對烏克蘭主權秩序的破壞,實質上是對北約體系終極示威并懲罰基輔當局壓制烏東親俄勢力的行為。
烏克蘭戰爭終於爆發了,複雜衝突在多個戰場立體化展開,國際法是一個無可迴避的領域。如果是2014年的克里米亞衝突之國際法問題仍未完全解決的話,此次戰爭帶來的國際法問題則是多重叠加的地緣鬥爭複合體。2022年3月2日,美國主推的烏克蘭問題決議案在聯合國大會特別緊急會議(ESS, Emergency Special Session)獲得通過,要求俄羅斯即刻撤軍。聯大決議并無國際法上的強制執行力,是一種國際社會的戰爭認知和解決問題的建議。美國獲得該決議,占據了烏克蘭戰爭問題上的道德制高點。但烏克蘭問題并沒有獲得解決,甚至會因為美國及北約集團進一步的軍事援助和超限制裁而激化,烏克蘭人民也難以獲得穩定的和平與安全。
烏克蘭戰爭的國際法糾纏是複雜和多層次的,聯大決議祇是一種策略性呼籲和建議,未能認定任何具體的法律責任以及規定任何具體的解決方案。
第一,從烏克蘭衝突起因上看,與北約東擴帶來的俄羅斯地緣安全危機有關。直觀來看,俄羅斯比烏克蘭強大,但追溯事情原委,北約比俄羅斯強大且持續東擴帶來戰略和安全上的顯著敵意,烏克蘭加入北約的進程放大了相關的敵意和風險性。北約是冷戰產物,是大西洋自由帝國體系,是美國支配歐洲及擴張勢力範圍的地緣政治工具,也是實行國際政治霸淩的軍事集團。美國甚至要建立亞洲版北約即印太同盟,在地緣政治上持續挑釁。看不到烏克蘭問題的“北約”根源,就很難公正地理解和解決這場二戰後衝擊國際和平秩序的重大危機。俄羅斯在戰前要求北約確認“不東擴”的安全承諾并提供書面法律文件的保障,沒有成功。烏克蘭問題的破局,是北約與俄羅斯地緣政治衝突的極端化爆發。
第二,俄國與烏克蘭相互指責對方違反國際法及觸犯種族滅罪等國際罪行。俄羅斯出兵的直接理由是烏克蘭政府在烏東地區實施了“種族滅絕”國際罪行,嚴重威脅該地區俄羅斯人及親俄烏克蘭人生命安全,甚至給出了“萬人坑”的嫌疑證據。事件背景是烏克蘭親西方勢力上台後激進推行了“去俄化”政策,夾雜著民族主義、民粹化和納粹化的複雜因素,對烏東地區進行了涉及語言、文化、宗教和政治等方面的系統性歧視,并武力鎮壓烏東民兵武裝,有關暴力衝突持續進行并殃及平民。烏克蘭是否進行了“種族滅絕”,俄烏雙方各執一詞。烏克蘭於戰爭爆發後即刻向聯合國國際法院提出訴訟,要求確認自身沒有實施“種族滅絕”,要求判決俄羅斯軍事行動沒有國際法依據并尋求賠償損失。如果判決如烏克蘭所願,在國際法上對俄羅斯是一個重大打擊,并且不排除烏克蘭就俄羅斯軍事行動的侵犯主權與侵害人權等事由再行起訴,追究更大的國際法責任。從目前西方的整體輿論及國際法院中西方勢力的控制力來看,俄羅斯勝訴機會不大。
第三,國際司法體系作出了積極回應,矛頭直指俄羅斯的軍事行為及相關責任。戰爭爆發以來,主要有兩個層面的國際司法回應:其一,聯合國國際法院,這是聯合國憲章下的主要司法機關,專司處理國家間爭端,烏克蘭的起訴引發了這一司法程序,烏克蘭主張與俄羅斯之間就《防止和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之解釋與適用存在爭端,并就具體事實認定和法律責任存在爭議,要求國際法院介入管轄,作出判決;其二,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辦公室決定對烏克蘭衝突進行專案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決定是否介入管轄。烏克蘭傾向於國際司法程序的引入,而俄羅斯原則上必然會加以反對,因此管轄是否成立是一個要害問題。即便有關案件成判,其具體執行也有賴於聯合國安理會的有強制力行動,但俄羅斯是常任理事國,必然否決,這就造成了國際司法程序的鏈條斷裂。但有關訴訟及其進程對烏克蘭談判有一定的幫助,是國際法道義上的支援因素。
第四,聯合國安理會在烏克蘭戰爭問題上的作用有限,基本陷入功能癱瘓狀態。就國際社會的戰爭與和平事務而言,聯合國安理會是最權威機構。但這一機構的功能運轉取決於“大國一致”,即五大常任理事國不出現否決票。當“大國”不能一致時,安理會即便勉強通過決議,其具體執行也很困難。而俄羅斯是常任理事國之一,有一票否決權,且根據聯合國憲章,有關爭端當事國投票權之排除範圍是有限的,不擴及憲章第七章之“對於和平之威脅、和平之破壞及侵略行為之應付辦法”相關條款事項,也沒有“大國”迴避機制,故不可能作出有意義的實體性決議。但程序性決議則可行,如此次美國推動召開緊急聯大的動議就獲得了安理會通過,在程序性事項上俄羅斯沒有否決權。無論是安理會投票,還是聯大投票,中國均投了棄權票,中國的立場已有官方明確表達,認為各方的安全關切都應得到妥當解決,而制裁以及其他針對一方的行動於事無補。當然,美國拿著聯大決議固然可以“號令”西方群雄,但到底如何執行以及是否真正有助於解決烏克蘭危機的本質問題(安全保障問題),非常令人生疑。同時,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也通過決議展開了針對俄羅斯戰爭罪行為的專案調查,但如何具體調查及後續影響是什麼,還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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