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對於支持機密外交必須支出“國務機要費”,更是讓人覺得不可思議,情報機關與外交經費本來就可編列機密經費,以便支用於機密外交作為。要能夠讓社會接受此種說法,不是拿出個英文代名就可以交待過去。
而且就算是臨時性經費支出,由“總統”以“國務機要費”墊支,請問“國安”體系與“外交部”會那有可能吃下熊心豹子膽,到次個年度不去歸墊償還當朝私房錢呢?
4.至於接受過犒賞的晚輩們,最好趕快查查稅務法規,有不明來源財產是政治污點,收入源頭曝光但當年卻未完成稅務申報,恐怕也是稅務處理疏失難以解釋。
最後還是要說,與其召開記者會爆料扯下這麼多人,為何不甘脆接受司法檢驗,把這些證據提供出來,讓法官加以審視裁判。陳水扁“總統”放棄有利證據不去使用,這個難道是我們看不懂之高明司法攻防脫罪手法?我們真是看不懂這招高明在何處?
#法律真是比戰略還複雜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