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為奉公 實則利己
2005年,宋明道主持召開鄭州市供銷物資總公司班子會議,會上提出要用“小金庫”的錢為公司購買4套商鋪。宋明道冠冕堂皇地說,為了規避公司債務,4套房產將登記在公司職工個人名下。事實上,他心裡想的並不是為公司增加固定資產,而是在盤算著如何從中謀得個人私利。
宋明道讓宋明鄭用單位的錢多買了2套房子登記在子女名下。單位職工只知道公司買了4套商鋪,並不知道宋明道瞞著他們多買了2套商鋪,大家都被蒙在了鼓裡。2013年,宋明道安排宋明鄭將登記在公司職工名下的4套商鋪出售,但私下多買的2套商鋪卻一直出租至案發,租金累計100多萬元。
而單位的4套房產,宋明道和宋明鄭只是將本金歸還給了公司,剩餘的120多萬元賣房增值款被兄弟二人侵吞了。
2005年,宋明道使用550萬元公款在南陽路和躍進路購置了兩套門面房,面積共720多平米。借口規避債務,宋明道將兩套房產登記在宋明鄭和另一名公司職工的名下。2011年以來,宋明鄭先後收取兩套門面房的租金730多萬元,給單位象徵性交一些,多出來的錢都被兄弟二人瓜分。
化公為私,窮了單位富了自己,“宋氏兄弟”一心只想著自己,完全不考慮單位四處舉債,連職工工資都發不下來的財務困境,儼然成了“窮廟裡的富方丈”。更可笑的是,2017年,宋明道因為職務犯罪被判刑後,單位要求宋明鄭交回南陽路和躍進路的房產。宋明鄭卻認為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房產就是自己的,拒絕交還給公司,並繼續收取租金直到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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