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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已經成為中國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構建新發展格局重要且迫切的任務。 |
中評社北京4月30日電/《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明確提出,“加快建設高效規範、公平競爭、充分開放的全國統一大市場”,這是推動中國市場實現由大到強的重要基礎、有力支撐和關鍵一步。
經濟日報發表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市場經濟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王青文章表示,全國統一大市場涵蓋市場主體、制度規則、監管政策和基礎設施等諸多內容。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已經成為中國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構建新發展格局重要且迫切的任務。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的重點是暢通市場循環,構建新發展格局的關鍵在於經濟循環的暢通無阻。這裡的“暢通”,既是資源要素流動的狀態,也是資源要素實現高效配置的過程,前提都是要實現資源要素的順暢流動。只有在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基礎上,資源要素才能在更大範圍和更深層次上被配置到效率更高、效益更大的部門、地區和市場主體,進而提升經濟運行的整體效率。
文章指出,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國統一市場建設取得了長足發展和明顯成效。但不容回避的是,區域壁壘和地方保護也逐步從保護本地資源和商品轉向保護本地要素和服務,從保護本地企業轉向保護本地市場,手段和形式也更為隱蔽多樣。主要表現為:市場准入歧視依然存在,對不同所有制、不同規模、不同地區的市場主體,一些地方在基礎設施建設、服務業准入、採購招標等領域,在提供土地、資金等要素時,仍然存在或明或暗的歧視和附加條件;監管規則不統一不透明,在資質、納稅、准入、環保、質檢、衛生、消防等方面,不同地區的監管標準、執法依據和執法尺度存在差異,企業在跨區域經營時難以形成穩定預期;一些地方面向特定企業及投資者出台財稅、土地、補貼等方面的優惠政策,這些非市場和經濟因素加劇了地區之間的不公平競爭,對企業進行市場決策形成干擾,造成扭曲;通過地方法規和標準保護本地市場和企業的做法依然存在,形成商品、服務和要素市場壁壘,干擾市場主體的跨區域經營。
文章分析,這些問題的根源主要是在建設統一大市場過程中,一些體制機制障礙仍然存在並產生影響。
從全國範圍看,對破壞統一大市場行為的有效制約不足。相關法律法規缺乏實施細則和必要的司法解釋,跨區域的司法和監管體系仍需完善,各地區市場監管的規則、標準和尺度亟待統一。涉及商品和服務安全性、基礎性的國家標準也多為推薦性標準,權威性和強制力明顯不足。
從地方發展看,各地有保護本地市場、企業及稅源的動力和能力。目前,經濟增速、投資和稅收等仍是地方政績考核的重要指標,一些大城市的公共服務支出壓力也在不斷增加。同時,審批權限下放、監管標準不統一、執法尺度不一致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強化了地方干預市場的能力。
統一市場建設是一個與經濟發展要求相適應的漸進過程。在這方面,美國和歐盟等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和地區經過多年探索實踐,形成了一些可供借鑒的經驗。比如,需處理好中央與地方的關係,歐盟統一市場的形成,就在於各成員國放棄了制定本國市場規則的部分權力,並移交給歐盟機構;又如,需強化頂層決策的權威性和法律保障,美國和歐盟分別屬於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但統一市場建設的立法、執法和司法皆屬於權力的最高層,能有效降低州政府或成員國對形成統一市場的干擾;再如,需設計有效的治理工具和管理方式,歐盟就專設了評估部門,設計評估指標體系,對各成員國統一市場的建設和運行情況進行動態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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