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5月18日電/據經濟日報報道,近日,上市公司藥明康德的股東上海瀛翊投資中心因未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及轉讓股票不符合相關規定,被證監會處以2億元罰款。此次處罰系新證券法實施以來首個因股東違規減持被處罰的案例。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違規減持股份,破壞證券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權益,一直以來是證監會監管執法的重點。新證券法第36條專門對股份減持行為做出規範,要求不得違反證監會關於持有期限、賣出時間、賣出數量、賣出方式、信息披露的規定,並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同時還明確了罰則。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應當認真學習、嚴格遵守。
上海瀛翊投資中心被罰2億元具有警示意義。按照新證券法提出信息披露的原則性要求,《減持規定》堅持“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監管理念,對事前、事中、事後信息披露做出具體、細化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賣出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等。這是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的重要制度性安排,也是境外成熟市場的普遍做法。
2021年,上海瀛翊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藥明康德股份合計17249686股,減持金額28.94億元。上海瀛翊違反其承諾,並未在首次賣出股份的15個交易日前向交易所報告備案減持計劃、公告。其未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行為,違反新證券法第36條的規定,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這提醒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切莫隨性。當前資本市場的穩定需要各方共同維護,應避免集中、大幅、無序減持。股份轉讓雖然是上市公司股東的基本權利,需要予以尊重和維護,但集中股份轉讓又直接涉及市場秩序穩定與其他投資者權益保障,必須規範、有序進行。
證監會已明確表示,將切實執行新證券法和中辦、國辦聯合發布的《關於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堅決依法查處違規減持行為,引導股東、董監高規範、理性、有序減持,維護資本市場交易秩序。相關主體應當深刻理解規則內涵、充分認識違規責任、自覺遵守有關要求,促進形成良好市場生態和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