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反壟斷規制面臨的障礙。平台壟斷行為的多發及對消費者福利的損害使得互聯網平台的反壟斷規制勢在必行。但平台企業市場主體數量巨大、商業模式快速迭代、技術更新十分迅速,使得平台企業的反壟斷規制面臨障礙。首先,平台性質的多元性和結構的復雜性使得對平台壟斷行為的識別較為困難。集技術支撐、需求匹配、內容服務於一體的多元化互聯網平台扮演著企業、市場和基礎設施等多種角色,而大型壟斷平台的多維層級結構使其在技術創新、內容研發、服務提供等新興業務領域中,與中小平台實現復雜嵌套,實現新業務領域的激烈競爭並進一步保持平台整體壟斷地位,成為反壟斷認定與識別的“障眼法”。其次,數據生產要素的特殊性、多主體性動搖了傳統反壟斷規制體系。數據要素作為平台企業的關鍵戰略性新型生產要素,由於生產、加工、應用過程中參與主體十分廣泛且難以辨別,數據要素產權界定困難。區別於實體生產要素的邊際生產率遞減效應,數據要素的可加工、易復制和零邊際成本特性及其對於平台企業的戰略資源地位等,傳統壟斷界定標準、衡量工具及反壟斷規制手段受到挑戰。再次,平台技術應用的先進性為反壟斷規制帶來技術障礙。快速迭代的技術和持續更新的“自動學習”算法等優勢,使獲得壟斷地位的平台以其算法與技術優勢充當數據等資源關鍵分發渠道的“守門人”,並通過智能定價算法快速達成隱性價格合謀,並貫穿平台企業從要素獲取到產品銷售的全過程。
加強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規制。面對平台企業的壟斷行為及監管困境,應以發展與規範並重為原則,加強反壟斷規制、建立多元協同共治的治理格局。第一,優化監管框架、推動平台自治。由於平台壟斷行為多發且隱蔽、關聯企業眾多、交易規模巨大,僅依靠外部力量難以實現對平台壟斷的高效監管。因此,應充分利用平台自身所具備的高水平計算機技術與高能性算法,通過建立自我監管體系約束平台行為,而政府通過有效監管該體系的運行,實現監管框架的優化,從而保障消費者權益、避免壟斷行為。第二,推動數據產權確權、促進數據交易機制完善。數據要素供給主體的多元化與數據產品利潤被平台攫取是平台壟斷利潤產生的根源。因此,應利用互聯網、區塊鏈等技術手段對數據要素產權進行分割與確定,保障各供給主體的合法權益;通過制定科學合理的數據交易標準、構建數據交易平台、完善數據交易市場等手段,實現數據要素的自由流動,以打破數據壟斷。第三,革新反壟斷判定標準、合理界定壟斷行為。平台企業在交易過程中的多重屬性改變了傳統市場的交易模式,市場份額不足以界定平台企業的市場支配地位,策略性低價不能成為平台企業壟斷行為的托詞。平台企業經營過程中,資金、數據、商品和廣告形成多樣化的組合嵌套,利用多種隱蔽手法實施事實上的壟斷行為。因此,針對平台企業的反壟斷判定標準應將用戶基數、數據、算法等具有市場控制力的核心要素考慮在內,科學有效地界定壟斷行為。第四,創新反壟斷規制工具、完善反壟斷監管制度。為應對平台企業壟斷行為,反壟斷監管機構應革新監管理念、創新監管方式,充分利用技術手段,構建智慧化、精准化的監管工具,促使監管機構突破技術束縛,形成與平台企業協同聯動的實時監管機制,實現事前、事中、事後的全鏈條動態管理,從而對平台壟斷行為進行有效約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