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針對性地部署了四個方面舉措,發揮容錯機制和風險緩釋機製作用,解決金融機構不敢貸的問題,讓中小企業吃上“定心丸”。當銀行放貸出現違約風險,追責機制要有包容性,在一定程度內允許銀行犯錯。因此,要探索一套簡便易行、客觀、可量化的盡職免責的內部認定標準和業務流程。否則,就會一直有達摩克利斯之劍懸在頭上,令人膽戰心驚,放不開手腳。
從風險緩釋角度來看,要進一步健全風險控制管理體系,提高對中小微企業貸款的風險識別、預警處置能力。要落實好對普惠小貸容忍度等監管要求,優先安排小微企業不良貸款核銷。此外,開展政府、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業務合作,各就各位,分擔風險。優化相關業務流程,促進金融機構有效化解和對衝風險。
完善激勵約束機制,調動金融機構貸款積極性
從金融機構角度來看,需要調動其對中小企業貸款積極性,完善激勵和約束機制。徐洪才提出,首先要提高銀行工作人員貸款的意願。金融機構要樹立服務中小微企業的理念,在經營戰略、發展目標、體制機制等方面做出專門安排,提升金融服務中小微企業的專業能力。
其次,完善內部成本分攤和收益分享機制。比如風險定價機制。中小微企業普惠金融的定價跟普通信貸定價是不一樣的。銀行對其業務考核要制定差異化標準。
再次,對於信貸審批、內部核算都要有專門機制,不能夠和其他業務混為一談。同時,優化社會信用環境。政府部門、融資擔保機構、保險公司共同營造良好融資環境,促使銀行敢貸也願意給中小微企業發放貸款。
發揮貨幣政策功能,拓寬信貸資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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