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植物保護祗有條例,而不是法。在管理法規方面,與動物保護管理相比,《野生植物保護條例》中有關植物保護工作的措施不多且粗放,許多條款缺乏細節,難以操作。例如,在植物開發利用管理制度中,不涉及加工、運輸等貿易環節,購買和收購難以區分,很難執行。同時,條例對於違法行為的處罰條款過於簡單,許多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缺乏執法權,沒有關於破壞或污染野生植物原生境、非法加工野生植物的處罰措施;處罰力度輕,犯罪成本低;對於危害程度及其後果沒有細化區分,目前僅兩個等級,也沒有對采伐、采挖、采集葉片、種子等不同行為進行區別,這些都導致在法律執行中存在不科學、不合理、不公平的現象,使得公眾保護意識不足和執法難。”周志華說。
對於一些具有開發利用價值的野生植物,目前對於“度”的規定仍顯模糊。記者了解到,《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出台後,沒有制定與之配套細化的管理法規,如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往往允許一定程度的利用,但並沒有制定采集證管理辦法,也沒有將可持續利用原則以適當的方式加以明確。
此外,作為保護野生植物的關鍵“名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自1999年第一版發布,調整歷經22年之久,這期間,許多野外采挖數量較多、需嚴格管理的物種,甚至許多極度瀕危的旗艦物種,包括蘭科植物、景天科紅景天屬植物等都未列入,導致保護管理長期無法可依,因此名錄的定期變更顯得更為迫切。
3 民眾是野生植物保護最好的參與者
法者,天下之准繩。記者了解到,目前國家林草局正在積極推進《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的修訂工作。在業內專家看來,野生植物保護仍任重道遠。應加快修訂《自然保護區條例》和《風景名勝區條例》,出台《自然保護地法》《國家公園法》等法規,解決就地保護法規分散、相互矛盾的問題,並明確賦予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執法權,完善就地保護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