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6月7日電/據中國經濟網報導,為進一步深化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促進兩地資本市場共同發展,5月27日中國證監會、香港證監會原則同意兩地交易所將符合條件的交易型開放式基金(英文縮寫ETF)納入互聯互通。同日,滬深交易所就ETF納入互聯互通標的相關規則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中國證監會表示,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開通以來,保持穩定有序運行,在吸引境外長期資金入市、完善市場結構與生態、促進跨境監管執法與風險防範能力提升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為進一步豐富交易品種,為境內外投資者提供更多的投資便利和機會,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已於2016年就交易型開放式基金(交易所買賣基金)納入互聯互通投資標的達成共識。中國證監會於2016年發布《互聯互通若干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參與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指引》,對互聯互通機制的一般性規定、相關基礎設施職責、交易結算安排、監管合作以及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開展港股通業務等安排作了全面系統的規定。考慮到上述規定未將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納入適用範圍,需要對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納入互聯互通有關制度安排予以明確。
公開徵求意見稿主要內容為:一是明確互聯互通機制拓展至交易型開放式基金。內地和香港投資者可以通過當地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規定範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二是明確相關制度安排參照股票互聯互通。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納入互聯互通的交易和登記結算安排、投資者適當性、兩地跨境監管合作等事項,參照《互聯互通若干規定》執行。三是明確投資者識別碼安排。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納入互聯互通適用北向投資者識別碼制度與南向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四是明確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相關要求。證券公司、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開展港股通下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相關業務有關事項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參照《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參與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指引》《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使用香港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服務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執行。
同日,滬深交易所就ETF納入互聯互通標的相關規則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根據規則,在現有滬深港通機制基礎上,此次將滿足一定條件的內地與香港市場股票ETF一並納入互聯互通標的範圍。納入標準具體如下:內地市場ETF過去6個月日均資產規模達15億元人民幣,且成份證券以滬深股通標的股票為主;香港市場ETF過去6個月日均資產規模達17億元港幣,成份證券以港股通標的股票為主,且不含合成ETF、杠杆及反向產品。同時,此次納入標的的ETF須滿足上市6個月、標的指數發布已一年等要求。原則上,納入標的ETF每半年調整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