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國際供應企業應為在各國開展經營活動,研究制定統一行為道德規範的可能性。
——各國如因打擊犯罪等執法需要跨境調取數據,應通過司法協助渠道或根據國家間協定解決。
——國家間締結跨境調取數據協議,不得侵犯第三國司法主權和數據安全。
——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供應企業不得在產品和服務中設置後門,非法獲取用戶數據、控制或操縱用戶系統和設備。
——信息技術企業不得利用用戶對其產品依賴性謀取不正當利益。除出於維護用戶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外,不得強迫用戶升級系統或更新換代。產品供應方承諾及時向合作夥伴及用戶告知產品的安全缺陷或漏洞,並提出補救措施。
——各國應在打擊利用信息通信技術危害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安全領域深化合作。
各方呼籲各國及各主體通過雙邊、地區協議及國際協定等形式確認上述建議,支持《“中國+中亞五國”數據安全合作倡議》。 |